針對法治缺乏的問題,除了提供一般法令宣教之外,還加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為主要教學內容,使受訓學員自覺遵守法律。然而這些法令的學習是否已尊重少數民族自決權建立,以及是否諮商其重要價值保護,一概不論。
針對學員缺乏職業技能、就業困難的問題提供的訓練,對成人且為犯罪者而言,已然有強迫工作的性質存在。《白皮書》中提到將根據當地需求和就業條件安排培訓課程,但並未提及學員的潛能開展,也未保留學員不願接受培訓的自由。
而去極端化的培訓則是集中在使學員「準確了解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深刻認識到什麼是合法宗教活動、什麼是非法宗教活動、什麼是宗教極端主義」,也就是由國家定義中有限的宗教自由。當連信仰都成了政府控制的內容,甚至成為規訓的對象,則人權受到保障可說殊難想像。
綜上看來,各樣教育內涵在國家強行擇定後,都可能嚴重侵害人民對教育的想像,並且流於灌輸而非教育。
對於自由選擇價值的認識
對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的人而言,任何強加的價值或選擇,對人權而言,無疑是一種反教育。認識、辨別這些行為並不在人民託付國家的權力清單中至關重要。而面對主流社會的文化與價值,少數族群應該被賦予應有的權利,包含特別的保護。
晚近我國已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針對特定區域的開發,也立法保障族群受諮商權。認識不同於自己的人也享有相同的人權保障,是值得珍視的價值。在不同的分類下,每個人都有可能是少數,而對少數的尊重與保障,正是彰顯人性尊嚴可貴之所在。讓學生從個案和歷史中認識自由的可貴和保障的內涵,將有助於人權教育的推展。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