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剖析台灣司法問題,就必須要先釐清最上位法學原理的問題,這樣才能夠清楚釐清爬梳現今台灣的司法問題之所在。此上位概念主要係指主其事者對於「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概念混淆不清所致。前者嚴守依法審判,後者依循判例法治。但後者對於審判者之產生有諸多制約與監督機制,前者則相對欠缺。因為對於最上位概念的混淆不清,導致往後司法體系產生結構性問題。最明顯的現象就是實施判例制度與司法解釋問題,導致諸多司法造法現象,使得法規範體系逸脫於正常大陸法系的法理邏輯。
因為台灣的法官養成主要乃搭配大陸法系制度而生,法官訓練主要在於嚴謹地法理邏輯與法律知識之養成教育,但後續發展卻容許太多基於司法造法前提下的「判例」與「解釋」之制度設計(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對於總統職權創設出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使得法官依法審判的依據,除了立法院所通過的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外,更多是司法實務界所自行衍生出來,具有英美法系色彩的的「判例」與「解釋」。此舉導致法官在審判上可以擁有相對較大的「自由心證」之裁量空間,若無類似英美法系國家設有事前監督機制設計(容後敘明),容易淪於居心不良者在審判獨立大傘下,以「合法」掩護其「脫法」與徇私舞弊之溫床。
反觀英美法系制度下的法官產生,主要乃經由人民選舉與機關透過選任程序,從具有律師資格者當中遴選產生。在英美法系制度下,因為賦予法官有許多超越法律之外,可以行使自由裁量之空間,所以在法官產生之前階段,就透過選舉或者遴選方式加以把關。
台灣的法官同樣具有如英美法系制度中許多可以超越法律文義解釋之外的裁量空間,但卻毫無事前的監督與篩選機制,而絕大多數均經由國家考試來產生。致使所謂「自由心證」之規範形同具文,審判者可以在「眾多」的實務見解中「恣意」選擇其內心所屬意的實務見解,進而造成所謂「自由心證」肥大症的問題。
結論
綜上所述,此結構性法制錯亂問題,其實就是導致台灣雖然一再訴求「司法獨立」,但法官判決卻始終無法受到人民信賴的背後根本性問題所在。此問題在石木欽案被揭露後,司法信譽更是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傷害。
個人認為司法院若思圖提振人民對於司法之信心,唯有從根本上做起,將司法判決中有關法律見解部分,納入《法官法》中有關評鑑之項目中,如此方可能有效挽救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因為唯有落實司法監督之法制工程,才可能有效從結構層面來防堵前述司法體系紊亂下的治理困境。
重要司法事件時間表
108.5 立法院提出尤美女版「法官法」修法
108.12 前監委陳師孟欲約詢判處馬英九洩密案無罪之歷審法官
109.1 司法院長在司法節致詞表示捍衛「審判獨立」的立場
109.4 嘉義殺警案一審無罪
109.8 桃園弒母案二審無罪
109.8—監察院彈劾石木欽案出爐
*作者為E-政策網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