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觀點:臺灣法學教育的超前部屬

2021-04-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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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法學教育要想辦法讓學生夠具備在大陸社會生存所需的「常識」。

臺灣的法學教育要想辦法讓學生夠具備在大陸社會生存所需的「常識」。

清末出臺的《大清民律草案》揭開了中國近現代法治變革的序幕。1931年,吸收了19世紀末以來歐陸民事立法中社會本位主義法律思想的《中華民國民法》誕生,獲得西方法學界極高評價,但因戰亂之故,實施地域有限。在軍閥控制區域,習慣法與現行法並行;在租界範圍內,則適用洋人的法律。民國時期,大陸的法學教育有「南東吳,北朝陽」之譽,但草創初期,條件均極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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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於1912年的朝陽大學,為民國時期最優秀的法律院校;其時有「無朝(陽)不成院(法院)」的美譽。東吳大學的法科教育濫觴於1915年上海,1927年更名為法學院,其與朝陽大學不同,係複製美國法學院而設。要想瞭解上海時期的東吳法學院,必須對當年的上海有基本認識。上海有長達百年的租界歷史,在租界內發生法律糾紛,若涉事人為中國人或非屬中外條約所指之列強國民,其司法審判機構並非中國法院,而是「會審公廨」。「會審」適用的實體法雖為中國法律,但是適用的程序法則是中國慣用的程序法和外國程序法的融合體。此外,當中國法官在「公廨」(官署)審理案件時,代表租界國領事的外國官員會參與或「陪同」進行審判工作。1920年,「會審公廨」因國民革命軍北伐而相繼廢止,並改組為法院。

在上海租界內,當事人一造若為獲有領事裁判權的列強國民,則由該國領事法庭依照該國法律審判。據此,英國自1865年開始,在上海設立了英國在華最高法院;美國也在20世紀初設立上海美國法院。經檢索後得知,美國駐華法院係依照西方職業法官模式所建,根據現存數以千計的案件審判紀錄可知,當時的美國駐華法院法官斷案時,直接依據美國聯邦法律(案例)與普通法原則審理,並且一定程度的揉合了法學家見解與中國法律規範;在審理過程中,美國法官向兩造宣導依法定罪,並不包庇本國人,充分展示了西方的法治精神。

基此背景可知,完全對標美國法學院設立的上海時期東吳法學院,之所以能為中國培育出多位聲名顯赫,甚至影響中國近現代史甚鉅的頂級法律人,乃得益於當年的特殊局勢,也就是上海特殊的「法律營商環境」。上海有崇洋之俗,什麼東西只要沾上個「洋」字,那便是好詞兒,或是好物件。蓋彼時之上海,乃十里洋場;洋人,尤其是美國人與英國人,位居資源競爭的食物鏈頂層。不難想像,在這樣的法律營商環境裡,具有一定中文造詣,又能通曉英美法律,甚至能直接草擬或修改英美合同的法律人才,必然是亨通無礙。上海時期的東吳法學院所培育出的法律人,完全符合此一市場要求。他們將「媒介」角色發揮到極致,同時對接政治與貿易的頂級市場,上焉者救國救民,一般校友也很容易功成名就。不過新中國成立不久後,大陸開始實施計畫經濟,洋人被盡數趕出中國。1952年,全國大學進行院系整併,東吳大學為教會學校,分拆後不復存在;東吳法學院因為專教英美等國法律,政治極度不正確,被直接裁撤。東吳法學院師生與校友留在大陸者,自此進入長達30年的關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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