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獻基觀點:敬老津貼不必然排富

2017-11-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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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柯市長決定將重陽敬老津貼增列排富條款,多年來各種社福措施是否要「排富」的爭議,再度引起討論。」(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北市柯市長決定將重陽敬老津貼增列排富條款,多年來各種社福措施是否要「排富」的爭議,再度引起討論。」(資料照,陳明仁攝)

近日因為台北市柯市長決定將重陽敬老津貼增列排富條款,多年來各種社福措施是否要「排富」的爭議,再度引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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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提供人民的各種社會扶助措施,在我國多年來習稱為「社會福利」。不過,「福利」的中文意義往往有額外、多給、施惠之意,此語意與公眾透過國家之力幫助社會弱勢人群以達到社會實質公平正義的目的不盡全然相符。如以社會「扶助」(social aid 或social assistance)措施稱之,可能比社會「福利」(welfare)更為妥適。

次者,談論社會扶助措施時,核心的關鍵於「這個人」有無完整的自立生存能力。若無,就是程度不同的「依賴人口」。而當他又沒有足以「依賴」的對象時,國家社會才會需要伸出援手。缺乏「完整自立能力」的人,可能是身體沒有完整的工作能力(以年齡分:未成年、年長;以身體條件分:身心障礙),或是他(們)個人雖有工作能力,但須倚賴他(們)的人過多,從而工作所得的成果(通常是薪水)不足以支應家庭整體所需的經濟弱勢家庭。這種人過去常以窮人稱之,國外最近則開始以社會排除或社會邊緣(social exclusion)來描述這種缺乏資源的景況。在我國的法體系中習慣稱之中/低收入戶。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大部分公領域中會對這四大類(未成年、年長、身心障礙、經濟弱勢/低收入戶)的人有各種優惠、減免或補貼,如水電瓦斯補助以維持客觀的生存條件,或教育費用、門票、交通票這種社會性與他人產生互動的社會性支出補貼。總之,立法的大方向就是,降低這些缺乏完整自立能力之人生存以及參與社會所要支出的成本,以達到社會安全、安定、公平正義、所得重分配等初衷目的。

雖然國家用在社會扶助措施的預算與國家其他預算共享同一個大餅,但以降低貧富不均而引起的階級差異目的而論,這些實際用在一個一個活生生的人身上的支出,比起政府節慶燒掉百千萬的煙火,或是可能效益不高卻要花上百千億的硬體建設來說,應該更有價值與意義才是。

講回重陽敬老津貼。到底這個「敬老津貼」要被歸類在哪一個立法目的之下?

當然,同一個社會扶助通常可能兼具兩種以上的任務。但詳言之,如果我們認定這是一種經濟弱勢的扶助措施,那就會理當去核算他(們)是否符合經濟弱勢的條件,也就是可能要增列所謂「排富條款」,但這筆津貼從此可能改稱「『貧』老津貼」比較精準。反之,如果側重是年長者的扶助措施,主要判準的關鍵就是受領人是否符合年齡條件(如:65歲),因為這個年齡以上的人們通常已經沒有工作所得收入,至於其他條件則屬其次。可以參考類比的例子是:不論這個老人是否有錢,搭公車一律都是敬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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