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什麼樣的白色恐怖受害者值得追念

2017-12-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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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陳開中並沒有受到某間軍事或民事法院的正當程序審判,而是以根本不應該具有審判權限的警備總司令部,做成70障判字第44號判決,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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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願決定書中引用的陳被捕當時情治單位所做的,調查筆錄影本記載,陳開中供稱「雖一方面循規蹈矩在崗位上工作,一方面在心裡卻靜觀大局變化,不管共黨是和平或武力解放台灣,都一定會向共黨表明身分,並積極提供我在台30餘年所知情況,實行歸隊。我混入國軍30餘年來,因為對中共存有希望,為共黨工作的心態始終未變,不時欲伺機潛返大陸,暨與大陸家人及共黨取聯」等語,因此訴願審議機關也認定陳開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於著手實行之程度,確有實據。

在民主化以後陳開中的繼承人陳啓明,因其父遭受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請求給付補償金,卻被主管機關以陳開中當時確實為匪諜而駁回其申請。陳啟明認為當時對其父未經審判的定罪處決有所瑕疵,主張陳開中的自白以刑事訴訟法156條不得作為有罪之唯一證據,因此原判決違法。但這個理由並未為主管機關採納,行政院訴願會維持原處分駁回陳啟明的訴願。從判決書查詢網看來,陳啟明之後並未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本案就此確定。

在本案最痛苦的部分,在於死無對證的情況下完全無法考據潛伏長達32年的陳開中,到底有沒有這樣希望為中共效力的意圖。假如陳開中身為國安局上校科長,仍願為中共效力為解放台灣的馬前卒,那對他應該平反且補償嗎?

除利華(左)後以陳開中(右)的身份,混入國軍部隊。
除利華(左)後以陳開中(右)的身份,混入國軍部隊。

回到現代正當程序法治國的刑事法邏輯思考,即使相關筆錄上記載為真,不考慮自白任意性與有無其他資料可以相互勾稽的程序法問題。光憑這樣的情況,就可以判陳開中死刑嗎?

按陳本人的自白,以及整個案件被認定的邏輯順序,陳開中並未以積極作為煽動中共武力犯台,案卷中也看不出來他曾經有向中共交付任何足以危害我國家安全的機密情報,或有其他積極助敵行為。所敘述的顛覆政府行為,起始條件是要中共先解放台灣,他才起而提供幫助。可是1949年後共黨不論是和平或武力解放台灣,條件從未成就。既然陳從未有機會為其內應,因此該行為按照現在的正當法治觀念,顯然就只能被評價為陰謀犯或思想犯。但在2009年時的主管機關也並未採信這樣的說法,仍駁回了陳啟明的申請。

在轉型正義中很少被提到的陳開中案,以這麼離奇的故事,也往往被認為僅僅只是一個受難者的名字而存在於案卷中,沒有被更仔細探究過。這個案件所反映的,卻是整體台灣人對於當時國共鬥爭整體態勢下知識系統上的嚴重欠缺。轉型正義當然有其正面意義,但是現在需要的應該是更多的個案考察與歷史現場的重建,形成能夠涵攝大多數事實的敘事論理體系,並且與整個台灣各階層展開對話。若真以為找一個有權機關做成包裹式的平反處分或判決,就想要能夠翻轉些什麼,就真的太忽視這項系統工程的艱難了。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博士班研究生 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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