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顛覆國家政權罪」 德國有類似罪名嗎?

2017-12-0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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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中是否也有類似中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德國之聲)

德國刑法中是否也有類似中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德國之聲)

台灣民主活動人士李明哲被中國地方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監禁。近些年來,中國司法部門一再以「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將維權律師和人權活動人士送進監獄。那麼,德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相關罪名?實際司法操作中又有否應用呢?為此德國之聲採訪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中國法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葛祥林(Georg Ge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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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有沒有類似中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

 

葛祥林:德國刑法中有一個章節叫做「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Gefährdung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s),是專門用來維護德國民主法治國家制度的。所以說,一個國家想維護它的制度,那自然就不希望有人來顛覆它。

何種犯罪行為能以「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定罪?

葛祥林:這一章節下有一些具體的條款。例如84條規定,如果一個政黨被宣告違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繼續維系這個政黨,這種行為就觸犯「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無論是主謀還是幕後指使者抑或是參與者,都可能因此受到處罰。這一罪名下的條款可能在冷戰時期被使用到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多,但是現在已經很少見了。因為現在整個社會也變得更加寬容,人們會說,被禁的政黨改個名字,玩個文字遊戲,與其每個月去禁一個政黨,不如承認它,但加強對這些政黨的監控。上世紀50年代德國曾禁止過共產黨,後來沒有再出現過這樣的案例,因為政府也發現,今天禁止一個政黨,明天出現一個替代品,司法機關還得花力氣去證明這個新的替代品違憲違法,程序繁瑣然而用途不大。

現今「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這個罪名還會被用到嗎?

葛祥林:現在可能比較會應用到的是「散播違憲組織的宣傳品」這一條款。如果今天我只是說我不喜歡這個國家,不喜歡這個制度,這是夠不上定罪標準的。宣傳品一定得是攻擊自由民主制度或者是反對民族融和、激發民族仇恨的內容。如果宣傳品的內容是推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那麼這類宣傳品就會被禁了。例如有一些從敘利亞參加過聖戰回到德國的人,他們還生活在極端的意識形態裡,他們認為西方的民主自由是錯誤的,得把聖戰帶到德國去,男女不能平等,只有伊斯蘭律法是合法的,異教徒都應該遭到殺戮。如果這類想法被制作成宣傳品,那麼就可以應用刑法中「散播違憲組織的宣傳品」這一條款,因為它既不民主也不自由,還宣揚民族仇恨。

當然還有一些具體的情況需要加以考量。例如,如果這些宣傳品是某一個藝術品中的一部分,或者是為了科學研究而重置的,那麼這和散播違憲組織的宣傳品就完全是兩回事了。

「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章節下還有關於誹謗詆毀聯邦總統的條款,什麼情況下會被應用到?

葛祥林:德國社會(在這個問題上)已經相當麻木了,因為你必須允許一定的反對聲音存在。從小到大我沒聽說過,誰因為侮辱聯邦總統或者聯邦總理被判「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相反我倒是聽過針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非常偏激的言辭。如果一有人罵總統罵總理,我們就對他消音,那麼就會制造一個「寒蟬效應」,我們的民主也就沒有辦法施展出來。

「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看起來很少被實踐,今後這個罪名會不會從刑法中剔除?

葛祥林:在這個問題上德國會非常小心。通過魏瑪共和國失敗的教訓,德國自己很清楚民主有其脆弱的一面,所以民主國家應該具備自我防御的能力。目前的政治環境比較平靜,所以用不上這些條款。但是說完全廢除這一罪名,那還是挺難的。這些法律章節肯定還是偶爾會被修正,可能會局部廢除,但是全面廢除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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