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徐對和諧業佃關係的解釋及其對佃農艱難處境的描述,則和他以和諧業佃關係,回頭來解釋「佃農自動退耕」現象產生矛盾,意即:既然佃農仍處境艱難,並因轉業困難,為維繫基本生計,才必須和地主維持表面和諧關係,是因害怕地主撤佃起租,危害自身生計維持。那為何佃農反而會因和諧的業佃關係,自己主動自願將耕地返還給地主?
在此我必須提出追問的是,徐筆下處境艱難的佃農,在放棄承租耕地後,轉業困難,生活何以為繼?而大量佃農因「自願退耕」,無法維繫生計,造成的社會動盪狀況,對社會可能造成何種衝擊,政府應如何解決?徐顯然未曾思考與處理這兩個層次問題,而僅聚焦在他詮釋的「佃農自動退耕」現象,對地主權益的返還,及造成國府推動土改正當性減損效果的「重大發現」。
徐談及國府在1951年推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立法的動力時,曾指出因《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未規範租期,而使只訂3年租期的地主,在1951年因租約即將到期,許多地主希望解除租約,不惜透過訴訟途徑,和佃農對簿公堂,最後多能取回土地,而對佃農生計形成威脅、造成社會恐慌(徐世榮,2016:44-45)。徐並未對撤佃事件的因果多著墨,但這與他主張的和諧關係有直接衝突,若以撤佃事件重新檢視,徐未說明對地主而言,為何僅是因租約到期,地主此時就不顧租佃恩情及佃農生計,而急於透過訴訟解除租約取回耕地;同時這一波透過訴訟進行的「合法撤佃」,導致對佃農生計的威脅和恐慌,是否仍屬於徐宣稱的和諧關係。
假定從徐解釋「佃農自動退耕」觀點,來檢視佃農在「撤佃事件」的反應,在當時法令制度不完備的情況,這些因租約到期,而被地主要求返還耕地的佃農,為何未如徐想像的欣然接受撤佃(被動放棄租佃權),卻反而起身捍衛自己的租佃權和基本生計,被迫選擇和地主對簿公堂。這表示佃農最終在面臨撤佃,威脅自身生計時的選擇,與徐對「自動退耕」現象的解釋產生矛盾。
我認為湯惠蓀的看法較有洞見和解釋力(湯惠蓀,1948:3-4),湯認為地主和佃農在承平時期雖相安無事,逢年過節甚或禮尚往來,但不代表業佃關係融洽和諧,而是從屬關係的展現。一旦佃農生計受到威脅,業佃利害關係產生分歧時隨即爆發衝突,這個問題癥結在地主擁有所有權,而掌握撤佃或續租的生殺大權。而徐世榮顯然未認識到,地主掌握撤佃或續租的不對等權力,是維持表面和諧關係的基石,卻也是造成業佃糾紛和衝突白熱化的雙面刃,而這正是湯惠蓀等土改者主張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動力與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