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改後的城鄉發展趨勢:產權清理與農地變更
因國府原提出省府草案,就已高度限縮範圍僅限「出租耕地」(僅及於水、旱田),並未涉及地主菁英掌握的其他類土地,而後在各階段的斡旋過程裡,地主菁英又透過議會系統的動員抵抗,成功爭取個人有保留地與其他免徵項目的擴大(參考表一與表八),使本省舊地主賴以為生的土地基礎,並未受到徐推斷的「瓦解性打擊」,讓這次土改就此消滅本省的「農村地主階級」(徐世榮,2016:84-85)。這也使本省舊地主透過在此階段保留的出租耕地與其他類用地,成為在接下來經濟與城鄉發展過程裡,能朝向都市地主或工商資本家轉型的重要憑藉。
這項以徵收共有地為主軸,以現耕佃農取得完整產權的方案,若僅從「所有權重分配」角度來看,如徐世榮的推斷結果,勢必將創造一批廣大而零碎的「小自耕農群體」。但我先前研究已指出,農村土改後重新界定與清理的農地產權,將其從舊地主菁英/共有地主手上轉移到佃農(新地主)手中,並在制度上允許其轉為建築或是工業使用,隨著戰後城鄉發展與使用變更,有著截然不同的發展面貌(廖彥豪,2013:112-127;廖彥豪,2016:)。
雖國府最初設想使耕作者(佃農)擁有自己的田地,成為自耕農(耕者有其田),意即這些移轉耕地被預期作農耕使用的,但因制度允許其變更、移轉或交易,並配合當時(從1950年代開始)政治迫遷、自然成長、防空疏散、住宅與產業建設用地需求等因素綜合影響,又配合後來市地改革框限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才實行地稅與地用等管制因素,使得都市計畫區邊緣外圍這些城鄉交界地帶、或接近核心城市的衛星鄉鎮地區的農地(因交通便利、取得便宜、開發不受管制等因素),成為當時疏導人口遷移與住宅與工業用地需求的最佳去處。
因此這個過去主流土改論述者和徐世榮所假定在土改後打造長期穩定的「小自耕農體制」,實際上將隨著不同區域的都市化與產業發展的程度、路徑與樣態,迅速轉化為「都市小地主與中小企業主體制」,而展現我指稱「農村自耕農、都市地主與中小企業主複合制度基礎」的多重面貌。
(二)、從農地裡長出來的「田僑仔」
在前述戰後城鄉發展的土地使用變更趨勢下,須深究的是「田僑仔」(ts‘an´-kiau´-a`),這非常有「台灣味」(深具台灣脈絡與社會基礎)的關鍵詞。這詞指涉的是,台灣在1960至1980年代間,有批從國外經商有成,有經濟實力的華人歸國投資,出手闊綽大方,普遍被稱為「華僑」,或是「阿僑」。而社會同時出現另一批為數不少,被辨認命名的「僑仔」,但他們並非歸國僑民,也非經商有成的企業家,直白的說,他們是從「田地」裡長出來的,社會普遍稱他們作「田僑仔」。對「田僑仔」說文解字的話,「僑」在當時被視為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的象徵,「田僑仔」與「華僑」的差異就在於那個「田」,「田僑仔」顧名思義就是透過田地、房產的投資、轉用和開發的致/暴富催生的新興社會群體,是戰後台灣社會與城鄉發展階段裡的普遍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