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般人而言,淨零或許是一個迷人又讓人困惑的口號,但對於台灣而言,這是一個嚴肅而不易達成的任務,這也可以解釋蔡總統宣示前後,行政部門的躊蹴不安。凡是負責任的法治國,這是必要的態度。首先,淨零的宣示必須搭配具體而足夠的溫室氣體減量,否則在每年不確定的排放基礎上追求碳移除之平衡,將導致成本過高與失政的困難,故此,淨零政策之後必須考慮;減碳目標、減碳技術與科技路徑、政策工具(去化石燃料、電業自由化與碳定價)、各部門的推動路淨、綠色融資規模、產業轉型、低碳社會與循環經濟之發展。對於我國而言,自《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實施以來,第1階段的2%減碳目標尚無法達成,第2期的18%設計,也缺足夠而可稽的各部門承諾,加以我國迄未有以2030為目標的NDC減碳承諾,參考拜登政府必須在氣候峰會先以美國2030的NDC為基礎來宣示2050的淨零,我國提出淨零目標的第1個基礎已然不備,再談其他恐怕已無太大意義。
但是,我國畢竟在減碳技術上早有投入,且著有成效,正如工研院在今年4月19日舉辦的「極端氣候下的常態——以新興科技達成淨零碳排的機會與挑戰」論壇,工研院院長劉文雄便表示,「2050年淨零碳排不是單一解決方案,必須從供給、使用、製造、環境4個方向著手。供給端找到低碳電力、使用端採取節約能源、製造端透過改變製程與原料減少碳排,環境面則透過碳捕集與封存(CSS)技術,將電廠、工廠排放出來的二氧化碳封存到地底中。」〔2〕很顯然的這些都是在技術投入上的正確方向。此外,在有關基礎建設部分,我國亦以前瞻建設條例為基礎的兆元投入;涵蓋氣候、能源、基建、運輸、社會韌性、產業轉型、綠色金融與循環經濟等重要面向,然則,這些投資並未像美國之基建或歐盟之新政,都是以聯結巴黎協定之控溫目標為宗旨,遑論作為我國2050淨零排碳之基礎了。此外,目前我國最欠缺的,主要還是去化石燃料的困境、電業自由化遲遲未能完成,以及欠缺碳定價工具等基礎氣候政策內涵。相較於外國已經在思考2030後使用天然氣之問題,以及將氫能納為碳定價標的規劃,我國論述2050淨零的涵概顯然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善用溫管法的修法補2030的承諾缺口
惟鑑於我國已啟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法,若能配合巴黎協定之2030減碳目標,將我國現有與巴黎協定5年一期盤點之規定相容之階段管制目標,轉換為我國之NDC,則法制化,以及銜接巴黎協定之2030減碳目標已然成型,此時只要能進一步精進我國前瞻建設的氣候效益,使之能用以創造我國的碳資產(減碳額度),並用來作為宣示中期(2030)控溫1.5C減碳目標,以及長期(2050)淨零排碳之基礎,則我國將2050淨零排碳目標入法並非絕對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