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貸與銀行合作 金管會同意銀行提供金流

2017-12-0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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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自律規範明定銀行與P2P合作項目有6項。(資料照,林彥呈攝)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自律規範明定銀行與P2P合作項目有6項。(資料照,林彥呈攝)

金管會昨天宣布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P2P)業者合作自律規範,即銀行可與P2P業者在資金保管、金流、廣告、徵審與信用評分,和債權文件保管等6項目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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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天宣布已備查銀行公會所訂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將由銀行公會轉知相關會員機構及網路借貸平台(P2P)業者。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自律規範明定銀行與P2P合作項目有6項,一是銀行提供資金保管服務;二是銀行提供金流服務;三是銀行提供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四是銀行透過Peer-to-Bank(P2B)模式提供貸款;五是廣告合作;六是銀行提供債權文件保管。

莊琇媛指出,金管會已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合作自律規範,6項合作項目中,除銀行透過P2B模式提供貸款業務,需要向金管會額外申請外,其餘銀行與P2P的5大合作項目即日起可逕行開辦。

莊琇媛表示,銀行雖可接受P2P委託提供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依P2P業者提供的借款人資料提供服務,但銀行不得提供是否核貸的具體建議。即銀行幫P2P做徵審信用評分服務時只能給借款人的信用分數,不能給借款利率、借款金額等建議。

至於銀行透過P2B模式提供貸款業務,莊琇媛說明,就是P2P業者將合作銀行的貸款申請書提供給P2P客戶,並向客戶說明貸款條件相關權益義務等事項,但銀行仍可決定是否放款給P2P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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