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上周通過《礦業法》修正案,規範沒做過環評的礦場必須補辦環評,預估最快2022年前礦業用地2公頃以上且年產量5萬噸的礦場都能完成環評程序,礦業用地2公頃以下則不用補辦環評。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今(12)日表示,補做環評的礦場是「準用」環評機制,意即屆時環評不會有「通過」或「不通過」的結論;而若礦場對環境造成衝擊,礦務局會再綜合環評意見、現勘狀況及產業影響,決定礦場的退場時間表。
今年因亞泥新城礦場展延引發一系列礦業議題,上周行政院正式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明定沒做過環評的礦場必須補做環評,礦場展延需依《原基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辦理等。法案預估近期就會進入立法院經委會審查,但環團則不滿新版《礦業法》漏掉位於敏感區位的小礦場、且《原基法》程序只是形式,諷修法是「四大皆空」。
王美花:修法只是「準用」環評規則
王美花今日解釋《礦業法》修法邏輯,表示《環評法》是規範未開發的行為,如今修法是要在既有的規定下彌補,因此只是「準用」環評規則來幫礦場補辦環評,並不會完全依《環評法》辦理。好比需依《環評法》第五條補辦環評的6大礦場,環評專案小組審查完後並不需要做出「通過」或「不通過」的結論,但若結論認為礦場對人民生命財產、保育類或珍稀動物、甚至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經濟部就會另召集現勘,確認沒有替代方案後再評估廢止礦業用地。
面對媒體詢問屆時當環評評估礦場有重大影響、礦務局是否會依環評「結論」廢止礦業用地,王美花保守表示,基本上環評的結論只要有寫到三項之一、而且沒有替代方案,「就不會翻案」。但王美花也強調,礦業用地的核准機關是礦務局,環評給意見後礦務局有義務就產業影響、國安等角度再次確認,以免造成過大衝擊。
礦務局會參採環評結論 再就產業現況決定
礦務局長徐景文進一步解釋,目前礦務局已對水泥及部分礦種進行總量管制,若一產量大的礦區被迫停產,必須評估其他礦區是否有足夠量能補足,或能否以進口調配等,因此礦務局會參採環評結論,再就產業現況決定。
根據礦務局資料,目前面積超過2公頃、年產量5萬噸以上、需準用《環評法》第五條環評規定的礦場共有6座,其中亞泥新城礦場年產量佔總量三成,另外潤泰、宜大、台塑及榮豐等5座礦場合計年產量則為一成左右。全台年產量最高的則為台泥和平礦區,佔比達總量四成,但開發前已做過環評。
3月亞泥展延風波之後,立法院曾決議要求礦務局凍結目前50案礦權展延申請,等到修法完成後才准駁。王美花表示,諮詢所有行政法專家後,大家皆認為「沒道理現在該審的不審、等新法過才用新法審」,因此50座礦場准駁仍將使用既有的《礦業法》規定。王美花也補充,新修法後已有補做環評規定,礦場即使當下獲得展延、也還是要做環評。
50案礦權展延案「找不到不過的理由」
礦務局官員表示,50案被凍結的礦權展延案「找不到不過的理由」,屆時仍會依現行《礦業法》准許展延礦權。
另外在原民知情同意權部分,修法將要求礦區在申請展延時必須依《原基法》21條完成原民諮商同意程序,將原民同意或參與方式相關文件交原民會審查核定,若業者未執行則會被要求停工1到3個月。官員表示,審查機制是由原民會訂定,但目前連多數原民傳統領域範圍都還未劃定,原民會仍需盡快設計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