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堅持「疫苗統一由中央政府向原廠採購」,固然阻斷地方政府及民間購贈疫苗,但對於日本政府可能贈予的疫苗,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又該如何自處?又應如何自圓其說?
現今國際間通用的新冠疫苗,均是基於緊急授權施用
面對新冠病毒肆虐,施打疫苗被視為消滅疫情的最佳良方。然而一般疫苗從研發到得以施打於人體,必須經過嚴謹的過程及冗長的時間,耗費數年甚至數十年。在面對猛烈的疫病時,即顯得緩不濟急。因此,基於維護國民生命健康,許多國家都設有「緊急使用授權」機制(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EUA),讓具有一定效果的疫苗提前施用於人體。例如目前眾所周知的 AZ、BNT、莫德納及嬌生等疫苗,都經過美國、德國、歐盟及WHO的認證而使用。
嚴格來說,目前全世界的新冠疫苗均是未取得常規「藥證」而施用,全部都是基於「緊急使用授權」的情況下開始施打,因為若循正常程序取得「藥證」,將曠日廢時不利遏阻疫情。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若表明疫苗須持有一般常規「藥證」,方得核准輸入,無異藉故刁難國外疫苗的引進,阻撓地方政府與民間購贈疫苗。在此疫情嚴峻的特別時期,政府應該要用特別的專案方式來處理,不能依承平時期的法律規範來處理。美國前後任兩位總統跟副總統都打了沒有常規「藥證」的疫苗,英國女王也打了一個沒有常規「藥證」的疫苗,試問台灣究竟還需要什麼「藥證」?
對於疫苗緊急授權狀況,在美國稱之為「國家緊急狀態」(National Emergency)。然而民進黨政府卻還冷漠牛步龜速的處理,藉法定程序阻止疫苗進口,這不是一個替人民做事政府應有的行為。倘若疫情因而惡化,勢將衝擊社會秩序與經濟發展,造成一大堆家庭破碎,人民也無法正常生活。這樣的情境不是「國家緊急狀態」,什麼才是?
通權達變而興,墨守成規則亡
我國對於藥品疫苗製造輸入的管制,《藥事法》固然規定一定的要件與程序,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惟該法第48條之2第1項亦規定,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或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平時法定程序之限制,此即我國對於疫苗藥品「緊急使用授權」之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文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僅有「專案核准」之權,而非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事實上,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中央主管機關早已啟用「緊急使用授權」機制,例如核准「瑞德西偉」、「清冠一號」用藥的製造輸入,甚至對於還未完成三期臨床試驗的國產疫苗,蔡英文總統即預告採購施用,中央疫情指揮官陳時中也掛保證「安全有效」,中央政府如此廣開「緊急使用授權」的大門,卻唯獨對地方政府及民間購贈疫苗的輸入,設下層層關卡,甚至增加法律未有之限制。這不但有違平等原則,也與民意處於平行時空。
對於地方政府及民間購買或捐贈疫苗,中央政府首先應該簡化行政程序,協助排除法規及技術的障礙,讓疫苗儘快順利進口,而非設置重重關卡防堵取得疫苗的渠道。倘若中央政府有能力自己跟國外廠商簽約,取得足夠的疫苗,自當樂觀其成,然而疫苗如果取得不順或不足的話,也不應阻擋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購贈疫苗。蔡政府應以維護國民生命健康為優先,結合全民的力量,儘速取得在國外已經施打過證明是有效且風險低的疫苗,以消弭疫情。
縱觀世界各國的防疫表現,如能事急從權、隨宜變通者,方可應付繁複的變局,進而控制疫情。反之,膠柱鼓瑟不知變通,墨守成規師心自用,不但疫情如野火燎原,人民性命只怕也在旦夕之間。政府窮盡一切努力取得疫苗,儘快讓每一個國民都能施打,而非冷漠地阻斷可能取得的管道。畢竟人命關天,面對狡黠的病毒,我們沒有怠忽的本錢!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