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地方政府及民間購買或捐贈疫苗,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表示,除須檢附八大申請文件之外,並應符合疫苗安全、法律責任與接種部署三大層面,遵守「由中央政府與原廠簽約採購」、「由中央政府統籌分配執行」兩大原則。不希望透過第三方之手來進行簽約採購及捐贈,而是由政府與原廠簽約採購及分配。撇開政治動機不論,此看似「依法行政」,實則囿於自身職權、曲解法律真義,更悖離政府為民存在的目的!
政府防疫施政,應以公益為依歸
國家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應重視公益,「公益原則」不僅是民主法治國家重要的立憲原則,也是行政措施依循的規範,各種行政作用皆不可免於公益之考慮。此觀《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條等規定,即可知其重要性。因為國家機關之作為,倘若背離公益將失其正當性,所以因此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必須重視國家行政作用的「公益關連性」,強調行政機關之行為應為公益而服務。公益以維持和平之社會秩序,保障個人尊嚴、財產、自由及權利為其主要內容,尤其是在維護人民的生命健康。
此次國內疫情嚴峻,醫療量能幾近崩潰,海內外專家及媒體多認為,疫苗接種率太低乃原因之一,取得疫苗緩解疫情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政府應排除一切障礙,儘速取得國際間認證合格疫苗,作為現階段防疫的重要的手段,方能達成《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規定「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的公益目的。反之,若是死守固著於法條文字,甚至衍生出法律未定的程序與條件,形成疫苗進口的障礙,不僅易啟「拿著雞毛當令箭」的質疑與批評,更與維護人民生命健康的公益背道而馳!
地方政府及民間購贈疫苗,並未逸脫法律規範
防杜疫病的傳染蔓延,維護藥品疫苗的使用安全,政府責無旁貸,但絕不能因此作為阻撓合格疫苗引進的藉口。《傳染病防治法》第 5條及《藥事法》第 48條之2固然規定,擬定「預防接種」在內的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以及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緊急的疫苗藥物,均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然而法律賦予中央主管機關的權限,在於「擬定政策計畫」及「管制藥品疫苗安全」,所謂「中央統籌辦理」並非要求事必躬親包辦一切事務。更不能假藉「疫苗藥品製造輸入核准權」,創設出「必須由中央政府與原廠簽約採購」法無明文的原則,否則即是權力的濫用。
對於疫苗的安全性,中央政府的管制重點,應確保進口的是國際間認證合法疫苗,並且可以公平合理分配、安全施打於全體國民,進而消弭疫情。因此,對於地方政府申請洽商進口,或是民間企業、宗教或社會團體出資購買海外原廠疫苗捐贈政府使用,或提供管道途徑,媒合促成向原廠採購者,只要欲引進的是國際間合法安全的疫苗,均屬合法行為。中央主管機關該有的作為,應是極力維護疫苗合法安全進口,如果有緊急授權或供應配送技術不足,則須排除程序障礙,或是提供必要技術,以求儘快取得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