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該施打順序攸關到全體國民之生命權,屬於制度性保障的基本權利,但該施打順序卻未入法,並未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究竟主管機關可否透過一次「專家會議」就決定誰可優先施打?誰可最後施打?似乎難稱嚴謹。舉例而言,就像韓國某戲劇的喪屍情節,一群人被染疫喪屍追趕,只能有一部份的人優先上船逃離,其它就要染疫或被喪屍撕咬,那是誰能決定誰上船?誰不能上船?人命都是等價,面對疫情要由誰決定誰先保命?何況,若仔細看接種順序,為何與防疫無關的外國使館人員列為第四類?為何74歲差1歲就不能列為第六類?反而原住民65歲就可以?而婦女兒童沒有列入?當然,筆者不否認該等順序是有必要,理應讓某些人優先接種,但政府官僚有無權力不經立法,直接開會來決定人民生死?再去責罰不照接種順序只求保命的人民?
當疫情降臨時,病毒不會分達官貴冑,不會分外交禮遇,更不會分族群年紀,除了第一線防疫醫療人員之外,每個人染疫風險都差不多。政府制定接種順序理應有科學根據,不應任意為之,更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至少不應處罰只求保命的人民。每個生命都是等價的,即便未列在第一類到第七類的國民(如同筆者),也是一樣一條命。以韓國該戲劇為例,官僚自行把人民分類,某些人可以上船逃命,某些人只能等死,此一分類已讓人感嘆悲鳴了,倘若有民眾違規攀爬上船,還懲罰他們推入海中,如此豈符合人性?面對天災,希望政府以全體蒼生為念,理解人民奮力求生之意志,不要放任嚴刑峻罰對待人民,畢竟,他們只是要保命而已。
*作者為執業律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講師/新北市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