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正觀點:先打疫苗是全民公敵?還是違反人命同價的憲政價值

2021-06-1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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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肝門診中心陷入特權搶打風波。(柯承惠攝)

好心肝門診中心陷入特權搶打風波。(柯承惠攝)

據報載,近來某診所以醫療志工為由對某些名人施打疫苗,造成施打者遭網友撻伐而道歉,該診所更遭政府以違反疫苗施打順序為由裁罰兩百萬元等。縱該診所或許確有違失,此須待主管機關查明,惟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遲未平息,確診者死亡率居高不下,民眾深恐性命不保而搶打疫苗,此種心態本得以預料,爾後此類事件將層出不窮,試問,政府面對人民捍衛生命之自保舉動,如何僅憑嚴刑峻罰來攔阻呢?國外以各種方式鼓勵民眾打疫苗(甚至送優惠券),大賣場疫苗也可任選,我國卻對違規施打者重罰?令人不勝唏噓。筆者並非替違規者辯護,只是以宏觀的角度來看待此事件,希望民眾不要再四處獵巫製造社會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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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施打者來說,姑不論優先施打有無違規,畢竟有無符合疫苗接種順序?尚未可知,但已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只是,倘以刑法的罪責理論來說,『期待可能性』有學者列為超法規的阻卻罪責事由,所謂罪責,就是一個人可被譴責的能力,而『期待可能性』,亦即在一般情況下,法規範對行為人有遵守規範之期待,期待行為人選擇為合法行為,然而行為人卻選擇了不法行為,違背了法規範的期待,產生了可非難性。

換言之,倘若某人為不法行為時,欠缺法規範上本應期待之「他為可能性」,則因欠缺罪責可能判無罪或減刑。本次事件之施打者,並非涉犯刑法,但一般人收到接種通知,未必會知悉自身的資格是否符合,縱然知悉或可得而知,但人民想要去施打疫苗,不等同於插隊領補助款或物資之流,這是捍衛自身的生命權,屬於人類之天性,雖然某些政治敏感度高之人拒絕施打,但對於一般人來說,自費施打疫苗並非違法亂紀,倘若他們並非具備法定職責之人員,只是為了保命而施打,是否必然違背期待?政府要求民眾遇到無藥可醫之疫情,仍須作違反人性之作為,有無具備期待可能性(可非難性)?是值得討論的。但,至少不應將該等民眾視作全民公敵。

對於該診所來說,倘程序有違失自可依法裁罰,此部分筆者不作評論。惟依據疫情指揮中心6/9最新頒布的疫苗接種順序(以第一類至第三類未曾接種第一劑疫苗的醫事、防疫人員及高接觸風險者為優先接種對象),依序再是第四類到第七類(特殊情形必要出國者、維持機構及社福照護系統運作維持機構及社福照護系統運作、感染後容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導致死亡(75歲以上)、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倘醫療院所違反該順序施打,就會認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萬到2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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