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統派」成了新威權統治必殺的汙詞與罪人?!

2017-12-2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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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遭到檢調搜索。(顏麟宇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遭到檢調搜索。(顏麟宇攝)

「他有什麼能力違反國家全安法?」新黨四名青年軍黨工遭到搜索與偵訊,新黨主席郁慕明問了這麼一句話,郁慕明的問句,也是多數人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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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在十二月上旬才從中國 大陸訪問回台,八天號稱是「創新之旅」,在台灣引起的注意極其有限,就像新黨所剩無幾的民選公職(兩席台北市議員)根據維基百科,新黨黨員甚至已經萎縮至不到一千人;如果不是檢調大動作搜索,很多人幾乎忘了台灣政壇還有新黨的存在。而所有的搜索行動,正副主席與正副秘書長都沒事,有事的是四位年輕黨工,就更啟人疑竇。

三票齊發,未傳先拘

從法律程序上說,王炳忠接到來自台北地檢署和調查局的兩份傳票,約談時間都是早上八點半,地點卻一在博愛特區,一在新店,不知是否要測試王炳忠有沒有宋七力的分身本事?當然,也有很大可能檢調烏龍爭功,作業疏失是小問題,可以略過不表,但是,八點半的約談,凌晨六點就敲門搜索,這是什麼道理?

「拂曉出擊」是兵法,也可以是檢調辦案震懾人心的手法,只要拿得到法官開出的搜索票,就屬合法的辦案,當事人理當配合;不過,搜索過程中,王炳忠律師卻被拒於門外,理由是:王是以「證人」被約訊與搜索,在搜索之後亦被帶回調查局偵訊。

問題來了,首先,檢調手持「証人傳票」、「証人拘票」、「違反國安法搜索票」,三票齊發,「即傳即拘」都不足以形容,八點半到案的傳票,六點發動搜索拘人,已經是「先拘後傳」,問題來了,證人「屢傳不到」可以拘提,王炳忠等人才看到「傳票」,還沒來得及「抗傳」就被拘了,適合嗎?

此外,搜索固然是檢調辦案難免要使上的殺手鐧,一般也是衝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來,證人約談後變成被告,也絕非特例,但搜索畢竟是影響人身自由和侵人人民財產的調查方法,豈可不慎?所謂的「慎」自是要有相當證據支撐,對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如此,對連「犯罪嫌疑人」都還談不上的証人,豈能不慎?

其三,根據刑訴法,對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搜索扣押相關物証,但是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否則不能搜索;王炳忠到底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所謂的「第三人」(證人)?三票齊發,總要統一口徑吧?

新黨能接觸什麼國安機密?

檢調顛三倒四,先略過不表,沒准真讓讓他們辦出一個「今之匪諜」,那就看看王炳忠可能違反什麼國安法?

國家安全法是非常「精練」的法律,條文通共十條,與實際「犯罪」相關者,只有一條: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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