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民主」需要「共和」加以平衡,那麽「科學」也需要「人文」與之配合。余英時說,他在這裡說的「人文」並不是指狹義的「人文學」,即與「自然科學」相對峙的學問;他用的是一種廣義的概念,即「背景文化」。也就是說,民主憲政的體制需要人文精神作為深厚的「背景文化」。考察清末民初中國民主憲政實踐的失敗,正是因為缺乏此種「背景文化」。當民眾仍然自認為臣民而非公民,如何參政議政?
比制度意義上的民主更重要的,是支持民主的文化形態和生活方式。余英時指出:「民主與人文在近代西方是共同生長起來,二者互相加強、互相支援。深一層看,這二者之間的關係其實便是『政治』與『文化』之間的一般交涉的具體反映。……民主作為一種政治體制保證了思想和發表的自由,這是文化創新的先決條件。另一方面,文化不斷創新則不僅提升一個社會的整體文明水準,而且特別有助於它的政治品質的改進。」這一段話對兩岸都有深刻的啓示意義:對於台灣而言,余英時希望台灣的民主更自覺地向品質提升的方向發展,目前台灣的政黨競爭囿於族群對峙,而少有像英美先進民主國家那樣基於不同價值的政黨分野;對於中國而言,余英時從來不憚於批判中共的獨裁暴政,如果中國不能確立民主制度,思想和言論自由就缺乏基本的保障,文化創新和知識經濟自然也無從談起。
歐洲傳統、美國憲法與清教徒精神
那麽,西方民主的「背景文化」從何而來?余英時認為:「西方民主的『背景文化』,可以說是文藝復興時代的『人文主義』開始的,而『人文主義的教育』則在西方近代文化中一直發揮著主導的作用。正是由於人文教育的不斷發展,西方民主政治的品質才得以逐步提高。」余英時的「民主觀」深受杜威、羅爾斯等美國偏向左翼的政治哲學家之影響。而杜威、羅爾斯等人重視啟蒙主義的傳統,忽視宗教改革的傳統。如果梳理真實的歷史進程就會發現,僅有啟蒙主義無法形塑近代以來的「美國的民主」。
美國雖然不以基督教為國教,但美國確實是一個由清教徒創立的國家。從艾德蒙·柏克到托克維爾再到馬克斯·韋伯,在考察「美國的民主」的時候,都將清教徒傳統放在相當重要的位置上。在美國所繼承的來自歐洲的兩大傳統中,清教徒精神的影響力和滲透力甚至超過啟蒙主義。英國歷史學家托尼指出,清教徒精神帶來的個人主義,「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的現代性中極為重要的成分」,對西方世界的政治、法律、經濟和社會思想都極為重要。然而,這個面向常常遭到現代自由派知識分子刻意的貶低和忽視。
緊接著,余英時舉出美國憲法的例子來說明「美國的民主」是一個動態的、上升的觀念。美國憲法「在兩百多年中經過很多次的修訂,每一次都體現了民主領域的擴大和品質的提高。我們只要稍稍考察一下每次修訂的內容,便可看出這是和當時文化與思想領域的新發展,密切相關的。」但余英時沒有進一步論述美國憲法的宗教信仰源泉——它的根基是聖經中上帝通過摩西向人類頒下的「十誡」。在還沒有美國憲法的時候,那群新移民就簽署了《五月花號公約》——那是同一個教會的教友們,在聖經的保守之下,締造生命共同體的時候,共同簽署的一份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