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被告權利而以證人傳喚」王炳忠被調查 台北律師公會促修法

2017-12-22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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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遭調查,台北律師公會今天表示,突顯刑事訴訟法設計不良。圖為王炳忠(右二)按鈴申告。(甘岱民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遭調查,台北律師公會今天表示,突顯刑事訴訟法設計不良。圖為王炳忠(右二)按鈴申告。(甘岱民攝)

台北律師公會今天表示,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遭調查,突顯刑事訴訟法設計不良,應盡速進行法制及實務面的修正,並呼籲司法機關偵辦任何案件,都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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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界質疑本案執行過程,台北地檢署昨晚首開記者會釋疑,發言人周士榆說,是以證人身分搜索及訊問王炳忠,釐清「中生共諜案」周姓被告涉違國安法案件,符合比例原則。

刑事訴訟法設計不良 不當限制律師協助當事人

台北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出,王炳忠案再次突顯刑事訴訟法設計不良,導致實務上長期存在檢察官「有意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剝奪律師搜索在場權」等積弊,並不當限制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

聲明表示,王炳忠等人是其他被告所涉及國家安全法案件的證人,既然未被檢察官認定涉案,只是提供證據協助調查的第三人,理應在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方面受到嚴密保障,不應任意施以強制處分,檢察官動用實務上罕見的「拘提證人」,恐違反比例原則。

王炳忠拘束人身自由長達18小時 已接近對被告的強制處分

台北律師公會認為,王炳忠等人遭搜索、在地檢署等候訊問、拘束人身自由長達18小時,程度已接近對被告的強制處分,最後無保請回,難怪外界質疑檢察官是否故意以證人身分傳喚,讓當事人無法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到場。

聲明還提到,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只有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才可以拘提,法律上顯然有適度的「合法傳喚」期間作為緩衝,不容許檢警調同時手持通知書、傳票及拘票,在證人拒絕配合前二者的命令時,立即出示備用的拘票,這種拘提程序架空以「合法傳喚」作為拘提前提的要件,有必要立即停止此類辦案手法。

聲明指出,期盼司法機關在偵辦所有刑事案件時,均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證人與被告的人身自由、居住安寧,以及被告委任律師辯護的權利,落實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並修正刑事訴訟法制,避免再有檢警調人員利用法制闕漏不當侵害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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