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廠自償能力高 市府應自建
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90年起專款專儲,並於中華民國91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 (廠) 之復育。」由此可知,設立廢清基金用途之一是用於「設施之重置」也就是用於焚化廠的重建。
其實焚化廠雖然是替人民處理廢棄物的公益事業,本身的自償能力也很高,20年累計下來已有33億。這還是不計算售電收入的結果,我們只以南區廠為例,在設備老舊的情況下,平均還能有2億的售電收入,20年下來就有約40億,只不過這筆錢並沒有令入廢清基金,而是繳了市庫。南區廠20年前花57億蓋廠,光售電就有40億的收入,這麼高的自償能力並不會加重市府財政負擔。
更何況高雄的焚化廠還要承擔中央賦予的區域焚化任務,也就是要聽中央的調度、幫忙代燒外縣市垃圾。既然中央要高雄負擔這樣的任務,那麼興建焚化廠的費用就不應全部由高雄自行負擔。如果中央給的錢還不夠,廢清基金也可以部分舉債,依南區廠的自償能力完全能夠自行負擔。
垃圾焚化具有公益性質,站在市民角度,垃圾燒得越少越好,不但降低空污、減少車輛對環境衝擊,還能減少需要掩埋的飛灰,為下一代留下生活空間。由市府自行興建焚化廠,經費不是問題,還能掌握主動權,繼續推動垃圾減量。反觀若採BOT,就算未來垃圾減量工作推行得再好,市府都要保證提供廠商51萬噸垃圾量,否則就要違約賠錢。如果高雄市政府真的以民為念,BOT應該立即懸崖勒馬,由市府自行興建南區焚化廠。
*作者為高雄市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