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澤天觀點:疫情指揮中心應對延長第三級警戒的理由有說明義務

2021-07-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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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防疫指揮中心對延長三級警戒又微解封,提不出具體依據。圖為中央防疫指揮官陳時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中央防疫指揮中心對延長三級警戒又微解封,提不出具體依據。圖為中央防疫指揮官陳時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8)日表示,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止,並自7月13日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暫且不論鬆綁是否足夠,而有過度限制人民權利的違反比例原則疑慮,也不論為何鬆綁這些措施,而未放鬆那些措施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的問題。猶如指揮中心一開始制定四級警戒標準的理由,已是無從考證,再繼續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的理由為何,亦只留下「在國人共同努力配合下,國內疫情已在控制中,惟仍有部分感染事件發生,參酌世界各國管制作為及經驗,防疫措施鬆綁須逐步執行,才可穩定掌握疫情狀況,為確保國人健康,指揮中心經評估後決定」的寥寥數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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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先前投書已指出,德國立法者考量到新冠疫情對於整個社會、經濟與文化各方面的巨大影響,已從原本《傳染病防治法》(Infektionsschutzgesetz)第28條的概括條款,增訂兼顧明確與彈性需求的第28a條,除了舉出17種可實施的防疫例示措施,並從比例原則觀點提出更為細緻的要求。特別值得重視的是,第28a條第5項要求設計防疫規範的主角(各邦政府)必須儘快地對其發布的法規命令附上可供檢驗的理由,且法規命令原則上只能持續4周。

因此,負有說理義務的邦政府必須透明地交代相關防疫措施的重要決定理由,讓人判斷其決策過程是否合乎理性,而使法院有能力據此檢驗相關防疫措施是否合乎所追求目的、具備有效性、必要性與相當性,進而強化該法規命令在民眾心中的正當性,達成官民一同抗疫的效果;限定法規命令的效期,係在促使邦政府必須隨時對疫情發展進行觀察與評估,尤其在考量比例原則下決定是否必須繼續或停止防疫措施,以避免過度妨害人民權利。

巴登符騰堡對新冠疫情的法規命令說理

以筆者先前投書舉出的巴登符騰堡(BW)邦為例,其在去年3月16日起發布對抗新冠疫情的法規命令,並在其後不斷調整更新。今年6月25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在符合第28條、第28a條、第29條至31第條前提下頒布的第9號法規命令,條文一共23條(網路上有英文版本),並在網路上公布76頁的制定理由。猶如一篇相當考究的法學論文,制定理由區分總論與各論,筆者摘其精要略述如下。

總論一開始花了2頁篇幅交代內容梗概,強調在疫清趨緩與變種病毒的影響下,各縣必須依照過去7天每10萬確診人數的Inzidenz作出防疫分級,而使人民在逐漸恢復正常生活下對未來疫情變化保持警戒與反應措施,並言明隨著疫苗施打進度,將使個人在可預期的未來完全承擔起疫情防護責任。第3頁說明命令制定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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