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卷證先遭窺讀 合理懷疑先通風報信?
「您要遞給法院或檢方的書狀(含證物),在送達給承辦法官或檢察官之前,內容及證物就被全部看光。請問:可怕嗎?」會不會先通風報信或湮滅罪證?
2009年8月8日法務部提出《重大弊案檢討及制度改進方案》,迄今剛好滿12年。依該方案載「檢察困境」,略如:
1.承辦案件量逐年大幅增加,檢察機關不堪負荷。
2.承辦人員對於金融、營繕及會計等各項法規、專業流程不熟稔。
司法人力確實不足,但談及「承辦人員對專業的不熟稔」,時間歷經12年,照理應已培育諸多專業人員;少將張大偉索賄案(工程標案金額為台幣30.43億元),新北地檢先前作成不起訴處分,嗣經監聽取得重大突破,又火速聲請羈押張大偉獲准,讓人頓感昨非今是,檢方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另請參考拙文〈楊岡儒觀點:由「戰機伴飛、少將燒錢、少校下跪」看國軍之窘境〉)
(註:依2020年9月1日《自由時報》載:「認為(該案)並無所謂增加廠商獲利可言,也『不是張大偉一人所做的決定』。董俊褘雖『自白』涉嫌擔任白手套但『供述前後不一,可信度有重大瑕疵』,亦『查無證據證明』孫姓建築師有促成中華工程與張大偉達成期約賄賂情形,將『全案處分不起訴』。」筆者怎覺得完全是辯護律師的口吻?)
司法改革為重大之國是,落實效果如何?
雄檢收發櫃台人員恣意窺讀書證案(拙文〈收狀後遭窺視的171秒〉),以下請觀察院檢之歷次處理。
雄檢先於2020年9月10日函覆:「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及保障當事人隱私,已請本署文書科科長告誡收發室同仁,僅需檢查當事人遞狀之相關必填欄位是否填載清楚,勿隨意翻閱當事人書狀內容」、「本件查無本署人員辦理案件涉有疏失,爰予簽結。」
經筆者多次致函,雄檢2020年11月16日改稱:「1.受理台端所遞交之刑事再議補充理由狀後,確有就該狀紙之內頁、所附圖片有短暫閱覽內容長達2分51秒,直至台端折返服務台發現予以口頭制止,方將該狀紙擱置一旁。2.本署錄事違反本署收狀流程而窺探台端狀載具體內容,以致台端感受權益遭侵害……並對所屬同仁加強宣導,以免相同情事再行發生,損及民眾權益。」
當客觀事證明確,前後函卻明顯不一致,表達了什麼?執法者枉法或查證能力缺乏,或證據明確卻掩蓋作出「查無事證之結論」?檢方若如此偵查,社會治安堪憂。
觀察院方對該案之建議,司法院於2021年8月4日函:「貴律師來函另提出收發人員得否恣意閱覽書狀之疑義—事,允宜視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惟本院將適時利用研習機會,向負責收狀人員宣導應依法令規定收受書狀之旨,以杜爭議。又為促進審判效能,提供民眾更便捷之資訊服務,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已就多類事件提供線上書狀遞送服務,請多加利用。」
當書狀(證物)遭窺視之問題,司法院用「允宜事實認定」來含糊瞞混過去,其回函更指出「本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云云。請問電子文書傳送後,資訊室負責收發人員就可以恣意瀏覽或讀閱內容?重點應該是「院檢改善監督機制」而不是成天宣導或呼籲吧?
事隔5天,筆者(8/11)愕然又收到司法院2021年8月9日來函(2021年8月9日廳司四字第1100022872號函)解釋前函(註:細心觀察,前後二函「函號」差異如此之大?(廳司四1100008379號函、1100022872號函)「短短5日內」司法院處理函文達1萬4493件?這到底是處理回函神速或代表民怨沸騰?還是又打錯了函號?這真是個謎):
1.法院收發人員於收受書狀後,…超逾法令所容許範圍外之恣意閱覽書狀行為,自非適法。
2.惟是否『恣意』閱覽書狀,須視行為人之行止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此即為本廳前函所述『允宜視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原意,尚請諒察。…務必恪守法令所許之檢閱或處理程序,倘知悉有逾越分際之違失行為,法院必然會採取相應之行政監督措施。」收發人員應恪守法令及僅能就書狀程序檢閱,這本是法令規範,怎需要一再又一再加強說明或宣導呢?
該函中提到:「法院必然會採取相應之行政監督措施?」此有實務上極嚴重的問題,例如:「現況如何監督?」以該例「遭窺讀達2分51秒」,收發人員「會不會辯稱我檢閱書狀很慢,只是在檢閱程式?」
筆者請問:當書狀被讀閱達到2分51秒,卷證經閱覽重點後,還有什麼是不被獲悉的?司法院講「針對違法情況,法院必然會採取相應之行政監督措施?」請問是刑責或司法行政監督?細心觀察,院檢只能加強宣導而委由同仁自律,卻提不出任何改善措施,更者逃避「刑責」之問題,輕易改用司法行政監督輕輕放過。收發人員負責收文,上級又有誰會去檢閱監視器畫面?
書狀遭窺讀案 雄檢離譜分案
雄檢收發人員不能窺讀書證之實質具體內容,該妨礙秘密案提告後,雄檢卻分案給「被遭窺讀書狀的(金股)檢察官偵辦」,一般民眾可能無法了解問題所在。當初書狀就是呈給「(金股)檢察官,現在卻分案由該檢察官偵辦,問題是(金股)檢察官就該個案性質上為「廣義被害者」,根本不能行使偵查權限。
難道檢方認為被告是自家人,要給「我(某檢)的書狀卷證」,「先給他(收發人員)看過」有什麼關係?考近年新聞可知,舉凡「逾期奶精改包販售案、連千毅仿冒案」等,在新聞上都可看到吳檢多則報導,說是檢方名人也不為過,檢察署有這樣的明日之星,案經告訴逾半年,卻還未曾處理「依法迴避問題?」或事後又要藉口該案不需迴避?
見微知著,由該書狀遭窺視的嚴重程序漏洞,任何民眾均可查見其弊端,院檢卻只會加強宣導而無具體改善或監督,在司法機關鄉愿及怠惰情況下,檢方會對張大偉案作成不起訴,也就不難理解。或當檢方「只會辦大案子」或辦「現成證據確鑿的案子」,更者只能委諸運氣,期盼查到案外案?辦案如此,則人民權益堪慮、社會治安堪憂。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