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卷證先遭窺讀 合理懷疑先通風報信?
「您要遞給法院或檢方的書狀(含證物),在送達給承辦法官或檢察官之前,內容及證物就被全部看光。請問:可怕嗎?」會不會先通風報信或湮滅罪證?
2009年8月8日法務部提出《重大弊案檢討及制度改進方案》,迄今剛好滿12年。依該方案載「檢察困境」,略如:
1.承辦案件量逐年大幅增加,檢察機關不堪負荷。
2.承辦人員對於金融、營繕及會計等各項法規、專業流程不熟稔。
司法人力確實不足,但談及「承辦人員對專業的不熟稔」,時間歷經12年,照理應已培育諸多專業人員;少將張大偉索賄案(工程標案金額為台幣30.43億元),新北地檢先前作成不起訴處分,嗣經監聽取得重大突破,又火速聲請羈押張大偉獲准,讓人頓感昨非今是,檢方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另請參考拙文〈楊岡儒觀點:由「戰機伴飛、少將燒錢、少校下跪」看國軍之窘境〉)
(註:依2020年9月1日《自由時報》載:「認為(該案)並無所謂增加廠商獲利可言,也『不是張大偉一人所做的決定』。董俊褘雖『自白』涉嫌擔任白手套但『供述前後不一,可信度有重大瑕疵』,亦『查無證據證明』孫姓建築師有促成中華工程與張大偉達成期約賄賂情形,將『全案處分不起訴』。」筆者怎覺得完全是辯護律師的口吻?)
司法改革為重大之國是,落實效果如何?
雄檢收發櫃台人員恣意窺讀書證案(拙文〈收狀後遭窺視的171秒〉),以下請觀察院檢之歷次處理。
雄檢先於2020年9月10日函覆:「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及保障當事人隱私,已請本署文書科科長告誡收發室同仁,僅需檢查當事人遞狀之相關必填欄位是否填載清楚,勿隨意翻閱當事人書狀內容」、「本件查無本署人員辦理案件涉有疏失,爰予簽結。」
經筆者多次致函,雄檢2020年11月16日改稱:「1.受理台端所遞交之刑事再議補充理由狀後,確有就該狀紙之內頁、所附圖片有短暫閱覽內容長達2分51秒,直至台端折返服務台發現予以口頭制止,方將該狀紙擱置一旁。2.本署錄事違反本署收狀流程而窺探台端狀載具體內容,以致台端感受權益遭侵害……並對所屬同仁加強宣導,以免相同情事再行發生,損及民眾權益。」
當客觀事證明確,前後函卻明顯不一致,表達了什麼?執法者枉法或查證能力缺乏,或證據明確卻掩蓋作出「查無事證之結論」?檢方若如此偵查,社會治安堪憂。
觀察院方對該案之建議,司法院於2021年8月4日函:「貴律師來函另提出收發人員得否恣意閱覽書狀之疑義—事,允宜視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惟本院將適時利用研習機會,向負責收狀人員宣導應依法令規定收受書狀之旨,以杜爭議。又為促進審判效能,提供民眾更便捷之資訊服務,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已就多類事件提供線上書狀遞送服務,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