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車撞已經夠慘,如果又莫名其妙收到一張300元罰單,您會怎麼想?一般民眾大概會自認倒楣。但如果該位被撞的人士是檢察官呢?尤其是曾任基隆、台中地檢檢察長及法務部主秘,現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陳宏達。
話說,去年7月下旬某個晚上,陳宏達走在北市杭州南路及愛國東路口時,遭車輛違規左轉撞擊倒地受傷。然後卻在2個多月後收到罰單,其理由是:「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白話的意思:沒走「斑馬線」)。「開玩笑,警方敢開罰單?」陳宏達當然不服,就向北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開300元罰單,自認倒楣吧?大小事都找法院?
該案(2020年度交字第646號行政判決)北院函詢交通部關於「過馬路要走斑馬線的問題?」啪啦啪啦講了一堆,但這不是常識嗎?我們不客氣地說,交通部其實只回了一句:「……(前面廢話一堆),就個案事實認定為宜」,不就等於沒講,委由法院自由心證。
請看看實務上這個萬用句型:「惟是否實際上有OO情事,另涉『事實認定』問題,仍請主管機關依權責審酌認定之。」看了是否會心一笑?萬試萬靈,端是「萬金油的語句」,而且斯毫無破綻可言,人民怎辦?官字可是兩個口耶。好不容易「官對官」還是「檢官對警局」,雖不敢說上司管下屬,至少有刑案調查之指揮關係吧?
「走斑馬線的」國民常識,卻成為「法治教育寶貴課程?」
我們來看看該案中《被告警方的關鍵答辯》:
被告大安分局:「依監視器畫面,原告進入路口時,行人穿越道暢通可行,無人多擁擠或遭車輛停等占用情形,且自原告進入道路行走穿越之始即未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直至發生碰撞前亦未發現原告左後方有其他車輛逼近之情形,尚無其他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原告違規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以上這段,一般民眾怎有可能抗衡?
該案中,法院又是履勘監視器光碟,又是函查等等,關鍵理由筆者講一下白話版:「過馬路要走斑馬線,但是不表示行人一定要完全『走』在畫線上,只要遵守交通規則『沿著斑馬線』過馬路就好。」
看看,就這麼簡單,多麼容易懂?每日傍晚的台北市貴陽街、重慶南路口(北一女、總統府),看看多少民眾在過馬路?有多少是「完全走在斑馬線上?」筆者自己過馬路都做不到,這邊緊鄰司法院、法務部、各級院檢等司法機關,有多少法律人在這邊路口穿梭?
然後可有警局不食人間煙火的,膽敢跑來對每位民眾開單(每個罰一張300元)?理由是「沒走在斑馬線上?」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要是這種300元罰單可以成立,豈不是天下大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