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行政院以「加註意見」方式通過。雙方對於草案中鑑定制度最大的歧異,在於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草案中增訂「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行政院則「加註意見」認為不宜在法條中訂定「測謊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之規定,「宜由法院於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預料法案在立院審查時勢必再度引起一番論戰。
司法院此次修法,係為解決司法實務因測謊違失而造成冤案之問題,釜底抽薪,直接砍掉測謊鑑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能力,立法目的固屬良善,然而司法院此次僅就測謊問題修法,似乎仍嫌保守,不夠宏觀,為達成保障人權之使命,理應邁開大步前行,徹底解決當前司法實務鑑定諸多問題,尤其是對於存在已久有關「科學證據」的迷思與誤謬。
法院應摒棄科學必然為真的看法
首先,法院必須善盡「守門者」的職責,認知科學證據的有限性,摒棄科學必然為真的看法,對於科學證據進行審查。
以「齒痕比對」鑑定為例,過去鑑定單位曾認為準確度高達99.99%,但根據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簡稱NAS)2009年針對美國鑑識制度提出檢討報告《美國提升鑑識科學:前進之路》,即明確指出「齒痕比對」無法計算其機率。蓋皮膚上之咬痕會因時間之改變及皮膚的彈性而產生變化,咬痕表面的不平整性、膨脹及癒合,這些特性會嚴重地限制法醫齒科學之有效性。同時,還存在一些實際困難,例如一些照片的失真及嫌疑犯的齒列因時間經過的改變,會限制比對結果的正確性。
美國法醫齒科學會後來為回應社會批評的聲浪,修正指導原則,明定:「所有表示毫無疑問或無條件指認犯案者的用詞,全部禁止使用。」根據美國國家冤案登錄中心報告,至少已有24人因DNA鑑定不符或錯誤的科學證據而被平反之案例。
無獨有偶,日本司法實務因DNA鑑定開啟再審程序,最後宣判無罪之案件,最著名者為「足利事件」。
本案判決有罪確定後,被告以有DNA鑑定之新證據為由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再審,遭第一審法院駁回,第二審法院則鑒於本案DNA鑑定之重要性及其理論與技術之發展,命2位鑑定人再鑑定,因鑑定結果認自被害人衣物取得之精液DNA型別與被告不符,而於平成21年6月撤銷原裁定開始再審,並裁定停止被告之執行。
再審裁判所於平成22年3月,以該抗告審之鑑定結果相當可信,而原鑑定就其實施之方法、技術,在科學上足以信賴之方法等尚有疑義,而排除原鑑定書及以該鑑定書為前提之自白,判決被告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