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緯法律事務所所長鄧為元律師表示,立法者在衡量某項罪責之前,必須考慮的層面很多,至少要符合社會情理、文化、比例原則等,而非只是一味地嚴刑竣法,「若今日為杜絕酒駕立法凡酒駕致人於死者一律判死、他日為根絕亂倒垃圾歪風亦比照之…」,短時間內民眾或許會噤若寒蟬,時間長了必會招致反效果。
鄧為元說,目前台灣法律對酒駕者、酒駕累犯,乃至於酒駕致人於死傷者所訂的罰款、刑責,可能不比多數國家嚴厲。但他個人認為,若就台灣《刑法》中現有酒駕條款與其他罪責比較,例如導致不少人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詐欺罪犯,其刑責就不比酒駕者重,所以,國內酒駕刑責應該也不算太輕。
台大醫師曾御慈遭撞死 駕駛判4年半
「但就算台灣現有酒駕刑責已不算太輕,也要法官真的拿來判,才算有用啊!」陳敏香泣訴,女兒曾御慈身故當年,《刑法》快速三讀通過將酒駕致人於死刑責,從原先可處有期徒刑1~7年加重至3~10年,她原以為可以以此稍稍告慰女兒,「萬萬沒想到快5年來,不要說即使比御慈更嚴重的酒駕車禍也未出現被判刑10年的判例;撞死我女兒的人一審被判5年半,二審還因提示了宮廟的捐款記錄,法官以其可教化為由再減刑1年,即改判4年半。」
根據《風傳媒》搜集相關國家酒駕法令及配套進行比較,也證實除了中國,目前日、韓、美(以加州州法為例)以及新加坡的酒駕罰款及刑責,乃至於配套措施,普遍都比台灣來得更嚴厲且更多元。日本甚至還有得對酒駕共乘者,處以連坐處罰的規定。
有鑑於此,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TADD)去年透過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陳曼麗,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酒駕者「同車共責」修正草案;即除未成年、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老人之外,凡有意識能力的成年人,且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態、酒容、酒味或服用含酒精飲料,卻仍自願與其同車搭乘者,未來一旦酒駕者遭警方查獲,同乘者亦可處新台幣7000到1萬元罰款。
酒駕「同車共責」 防制人人有責
鄧為元表示,實施「同車共責」確實是可以思考的方向,畢竟酒駕防制人人有責;若每個人都能善盡自己該盡的義務,而非等到憾事發生之後,才把十字架全推給酒駕者一個人去揹,那麼「酒駕零容忍」的目標,或許會比較有可能早日達成。
TADD企劃組組長高淑真說,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去年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普遍受到跨黨派立委的支持,最後並獲得19名立委附議完成一讀,目標今年內進行朝野協商,隨即完成三讀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