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救國團被「黨產會」司法追殺,公平正義何在?

2021-08-1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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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58年12月23日,經行政院核定,救國團解除與國防部總政治部之隸屬關係。民59 年 3 月 24 日,報請內政部核准以『社會運動機構』備案。直至民78年以後,成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所以救國團在不同的時代,其組織、人事、財務與業務,並沒有與國民黨有任何顯著的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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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的經費從未受國民黨實質控制,政府所提供給救國團的經費,都屬勞務對價關係。政府不論以計劃性、行政給付性、勞務性補助救國團,或是早期以代領轉發方式,委託救國團辦理相關活動,都屬勞務對價之關係,因為救國團均投入龐大的人力、物力及智慧,絕非憑空獲得,而政府委辦事項,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台灣的青年活動、公益服務、社會經濟成長及生活品質提升等方面,均有莫大之貢獻。所以,這些政府委辦的工作是合法、正當、公益且充滿了光榮感,是符合公平與正義的原則與精神。

所謂的「附隨組織」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中規定,是政黨在人事、財務及業務具支配能力,但附隨組織的討論,不應只從外在的人事、財務、業務來認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該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罪推定原則,意指一個人若未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在此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則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超越合理懷疑。所以,黨產會及法院不應刻意忽略對救國團之有利證據,及救國團成立後,在各階段不同時空背景之歷史因素。

救國團經歷動員反共戡亂、戒嚴與解嚴及民主化等不同的時期,救國團有不同的身分、角色與使命,然而均扮演了對國家與社會重要與正面之功能與影響力。救國團是熱愛台灣的一個縮影,是很多台灣人美好的回憶,也成為很多台灣年輕人之嚮往與希望。救國團可說是另類的台灣之光,不應該被「不當黨產會」給「不當」地犧牲掉。

備註:以上文章,是參考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劉傳暘、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城,及作者個人之觀點而撰寫。

*作者為自由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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