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橋洋舉出國內外能源類型比例指出,目前而言,德國的再生能源約佔該國整體能源的30%,並預計在2030年提升到50%;日本的再生能源則約佔15%,預計在2030年達到22~24%,此外,目前日本政府並沒有祭出「零核電」的目標,只希望逐年降低;而台灣目前的再生能源約佔5%,並計畫於2025年達到20%、且排除核能發電建立「非核家園」,對此,高橋洋表示,對於台灣政府的這項政策感到敬佩,不過關於再生能源的發展其實與電力系統的改革息息相關。
高橋洋指出,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的同時,也必須正視再生能源發展所遇的阻礙,例如發電的變動性高、輸配電網的問題。關於再生能源發電可能因天候關係,因此使發電的不確定性提高,高橋洋舉德國為例指出,德國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是大幅增加再生能源的發電,以此提高供給來降低電量供應的不穩,此外,也有效結合其他再生與非再生的能源相互使用,作為配套措施,但高橋洋也強調,「重要的是,這些措施仍然需要仰賴好的輸配電網」。
高橋洋表示,傳統的輸配電網多半是現有的電力公司所擁有,而由於既有電力公司擅長集中型發電(如核能或火力),所以通常不願接受其他民間小型公司的再生能源發電,但這樣卻阻礙了分散型發電、再生能源、電業自由化的發展,因此,電力系統的改革更為關鍵。高橋洋以航空業的狀況比擬指出,例如,台灣以華航和長榮為主要競爭對手,但是如果台灣所有機場和航空管制塔都是華航在掌控,華航將會藉此排擠如長榮等其他公司的使用權,但是機場和航空管制都應該是共同使用的基礎設施,故必須建立一個中立的競爭環境;高橋洋說,能源發展也與此相同,若要自由競爭,那麼發電和輸配電的廠網分離,也應是必要的,需要有一個獨立的輸配電公司,使得各業者都能公平使用電力輸送的網絡、自由競爭。
「所有權分離」才是真正的電力系統改革
高橋洋解釋,廠網分離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所有權分離、名目分離、機能分離。所有權分離是指,輸配電獨立成為一家專責公司,使其他發電業者得以公平的使用輸電網絡,這是歐洲普遍使用的模式;名目分離則指,原本一家獨佔的公司轉型成為控股公司,並在控股旗下設置發電及輸配售電的子公司,此為台灣目前《電業法》修正後計畫發展的模式;而機能分離則是,在同一家電力公司之下,將發電與輸配電規劃為不同部門的分工。
日本跟德國的電力已經民營化,因此政府能不能將民營公司的輸配電資源釋出,是一個困境,例如日本311福島核災前是以機能分離模式,而核災後,政府召開許多場公聽會,高橋洋於其中倡議所有權分離的模式,不過由於各電力公司的反彈大,最後折衷採取名目分離的做法。不過高橋洋說,「名目分離雖然看似將發電、輸配電都交由不同的公司運作,但實際上都是由一家控股公司控制,因此還是可以聯合排擠其他的業者加入,使其他業者難以運用輸配電的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