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控訴無法無天的公教退撫改革

2018-01-2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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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之始未能取信於民,假借正義美化改革,殊不知通往地獄之路,往往由於善意舖成,故言許多罪行假正義而行。」圖為軍公教聯盟黨等團體召開記者會。(資料照,方炳超攝)

「改革之始未能取信於民,假借正義美化改革,殊不知通往地獄之路,往往由於善意舖成,故言許多罪行假正義而行。」圖為軍公教聯盟黨等團體召開記者會。(資料照,方炳超攝)

「鼎革咸亨」是小英癸巳年賀歲的吉聯,意謂能革故鼎新必然皆亨通,但改革要達到亨通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依照易經義理不妥當的改革,必流於悔亡的後果。改革之始未能取信於民,假借正義美化改革,殊不知通往地獄之路,往往由於善意舖成,故言許多罪行假正義而行。玆舉蔡政府推動公教退撫改革為例,就是無法無天地進行鬥爭與報復,僅擇要提出下列五點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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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歐美各國法庭判例解釋,職業退休金是一種遞延給付的工資,僱主必須履行員工退休金的給付責任。我國勞動基準法明定並施行迄今,公務人員退休法亦同,自民國32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以來,均採取確定給付制並非確定提撥制,民國84年7月1日施行基金制取代過去恩給制只是財源籌措方式的改變,並且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給保證責任。因此政府不能假借退撫基金預期財務疑慮,操弄五鬼搬運龐氏騙局,拋棄僱主所應履行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給付責任,這是違反普世勞僱關係倫理與國際勞動法制基準。

(二)、依照釋字第525號解釋:「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而法秩序之安定以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為重心,但蔡政府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立法過程及所定實質內涵,均已嚴重悖離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公務人員退休權益倘若能夠恣意溯及既往凶狠剝奪毫無保障,試問還有誰願意擔任公職,即使不得已進入公部門,也會效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始能倖免無後顧之憂。現今退休人員已退多年突遭變故,生活與財務規劃頗受衝擊,真是晴天霹靂欲哭無淚,充足證明蔡政府處心積慮把軍公教當作非我族類的寇讎,迫不及待進行鬥爭與報復。

(三)、依照釋字第620號解釋:「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換言之,於舊法施行時,舊法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業已完全實現者,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舊法,根據舊法定其法律效果,斯即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此與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之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公務人員退休法於民國48年11月2日修正施行迄今己逾58年,其間曾經八次修正皆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如今另定新法完全否定舊法所訂退休金基數內涵、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並加予改變,並將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自95%遞降至60%(以35年資為例),其理由與依據何在?蔡政府既未曾說明交待亦未與當事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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