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海峽近幾年相當忙碌,先是去年彰化的台電示範風場、雲林的允能風場開始施工,今年更多風場開工,包含竹南的海能風場、彰化的大彰化風場及彰芳風場。忙碌的海域也浮現出了海域使用的問題:施工或甚至運維期間,漁民若闖入風場,開發商在法律上是否有權驅趕?當漁網纏到各種施工用浮標時,或漁網漂入風場卡在風機下部結構時,責任歸屬為何?
2016年中技社的專題研究整理出台灣海域利用規畫遇到的5大問題:「管理權責與海域利用範圍重疊或競合」、「海域利用之整體規畫與管理法規不完備」、「未設有行政院層級之負責整合協調用海機制」、「未有專責機關彙整建立海域使用之資料庫」及「海洋環境生態保護之科學依據有待加強」。近年政府關於海洋政策走向,讓人逐漸認清政府的處理態度。
行政部門放任漁民與風電開發商在海上的矛盾
針對海域的空間規畫、管理法規的不完善,2019年制定的《海洋基本法》第4條第二項就已經明確的寫著:「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畫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且同法第16條也提及:「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其代表行政部門對於海域空間規畫的問題不只是心知肚明,而且至今仍然放任問題,放任漁民與開發商在海上的矛盾與衝突越演越烈。
2019年至今已過二年,一座座風場陸續開始動工,海洋空間規畫法規卻仍未送進立法院。並非是海洋委員會沒有行動,2019年國家海洋研究院發布了「海域管理法制立法研究」,點出現行國內相關法規分散,未有單一主責單位等問題,並分析國外相關規定,擬定出建議條文。
此報告更直述離岸風電海域使用問題:離岸風電取得海域土地之使用,是依國有財產署《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之處理方式》,作為其核發海域土地提供申請籌設許可同意書之法源依據,但離岸風力發電相關設施是「長期且具排他性」之海域土地占用,以財政部國產署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做為法源依據不僅法規層級太低,且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之疑慮。
再者,海域土地開放使用之原則、標準、審查機制、期限、費用收支管理、法律關係界定等詳細內容不是過於簡略便是有所缺失。
政府急著推動第三階段的開發案
相較漁民的漁業權受到《漁業法》保障,離岸風電風場土地使用僅是依據國有財產署發布的行政規則,其法源早就有問題。且從《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也證明政府非常清楚相關爭議。
但政府不先解決海上的紛紛擾擾,反倒是一心一意急著推動第三階段的開發案。不顧第二階段風場規畫被外界嚴厲批評,今年(2021年)7月底正式公告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申請作業要點,宣告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正式啟動。
且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依舊繼承第二階段潛力場址的精神,由經濟部能源局蒐集各界部會提供的不適合開發海域,排除不適宜開發場址外,其餘海域讓開發商自行圈選劃定,再向能源局申請籌設許可。
海上早已被政府弄成一個「無法可管」狀態,隨著風場工程進行,漁民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只會日益嚴重,政府不管現行施工所碰到的紛紛擾擾,只忙著把海域分給更多開發商。
立法趕不上經濟部的「行政規則」
連最基本的海域土地使用都充滿的爭議,如此混亂的工程,讓經驗豐富的開發商們都難以評估開發風險。怪不得第二階段開發就發生風場還沒蓋完,開發商就已經資金不足。
同樣是「依法行政」,海洋委員會的《海域管理法》立法趕不上經濟部的「行政規則」時,只是增加風電市場更多的不確定性。看著新聞大肆宣傳著還有多少多少開發商看準台灣市場準備投入,有時候都懷疑是誰給這些投資者勇氣的?抑或是後面還藏著看不見的金錢遊戲?
*作者為機械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