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外交部要維護什麼「公共利益」呢?為什麼外交部如此頻繁地「限制應用」兩蔣時代的檔案呢?筆者在近几個月閱讀過程中,碰到好几百個這類被外交部「限制應用」的已經銷密檔案,有些向國史館申請閱覽,經檢視後十有八九會被否決。外交部這種行為,不讓公眾深入了解歷史真相,其實才是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1 條也規定「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這與「檔案法」第22條規定一致。外交部 ,有經過立法院同意這些「限制應用」嗎?
最離譜的是,外交部還隨意延長一些檔案的保密年限。例如,駐美大使葉公超電總統蔣中正,蔣經國總統文物/文件/,1961/04/04 ~ 1961/04/05,密等/解密記錄:密 / 外交部民國106年5月2日外資電史字第10637506450號函更改為「密」,至126年12月31日解密暫不開放。
誰能想像為什麼葉公超1961年4月給蔣中正的電文,需要等76年後才能解密?1961年春夏,臺美正就聯合國席位和外蒙古入會案頻繁交涉,但是,有大量葉公超,外交部長沈昌煥與蔣中正的往來電文被「限制應用」了。
總之,外交部既然對這些檔案已經完成解密程序,為什麼還要頻繁「限制應用」呢?蔡英文總統曾多次表示,要把兩蔣時期的「檔案翻出來,讓這段歷史重見天日」,可是,如果政府部門隨意「限制應用」已經銷密的檔案,那公眾如何能自由調查歷史真相,學者如何能作深入公正的學術研究呢?
*作者為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