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祚丞專欄:綠能產業的授信風險與控管

2018-01-2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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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銀行作業,核貸需要經過層層授信審查,尤其針對大額放貸,通常還必須經過銀行內部之授信審查委員會審核,才能做出核貸與否的決策。美國判例針對公司經營決策者是否違背對公司的忠實及注意義務,創設了「經營判斷法則」(The Business Judgement Rule),此法則源於法院對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尊重,只要公司經營者能證明所為符合該法則,即可推定不負民事上過失責任;在刑事案件中,雖然是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被告有犯罪故意,被告不須要證明自己無罪,但是,被告仍可藉由主張所為符合經營判斷法則,來推翻檢察官對於主觀犯意的指控,我國法院也有若干刑事判決適用該法則,作為判斷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因為商業決策、行使職務時判斷錯誤,能否排除犯罪故意的依據。經營判斷法則在銀行融資決策也有適用,財政部就曾於90年7月17日以台財融(二)第90293081號函復法務部,針對公股行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授信情形,說明如銀行董事、經理人或職員於執行職務時,已善盡調查能事,且基於誠信的判斷,認為所採取的決定有利於銀行,則應認為不違反經營判斷法則,而不具備圖利的故意。法院判決也不乏適用經營判斷法則後,認為如果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授信人員於授信過程中,有故意違背其任務及公司內部控制的規定,且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意圖,則不能夠僅以該授信案件成為呆帳無法收回,便認定金融人員有違背信託義務的行為,亦不能以背信罪責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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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率先取得再生能源憑證 積極推動綠能產業發展,圖為花博夢想館及未來館。(取自台北市政府)
北市府積極推動綠能產業發展。(取自台北市政府)

回到綠能產業融資放款,由於政府政策無法擔保綠能產業之前景,也不可能確保投入該產業的經營者必定信用無虞,綠能政策無法取代風險控管與徵信,一旦誤踩「綠雷」,造成銀行損失,金融機構負責人如要主張符合經營判斷法則,「政府政策」充其量只是且也只能是評估放款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考量因素之一,金融機構審核授信時所應遵循的5P原則(即People貸款者狀況、Purpose資金用途、Payment還款來源、Protection債權確保、Perspective貸款戶展望)有無在核貸過程中被充分合理評估,將是面臨司法究責時,無法迴避的問題。由於綠能產業貸款多屬於中長期放款,銀行審核該貸款時,一般中長期放款所需要審核的事項,包括:貸款戶提出的營運投資計畫是否合理可行、預計取得資金的全部來源及去路、預估的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等事項,都應加以評估;除此以外,綠能產業本身的經濟前景、對於該產業現在及將來可能面臨的困境有無擬定風險控管及保險計畫、營運計畫是否遵循綠能產業相關法令,更應加以審核,而政
黨輪替可能造成的政策改弦易轍、國會立法效率不彰導致綠能產業配套法案可能無法即時通過,以及政府財政狀況不佳影響政府補貼能力等大環境因素,也應當在審核評估之列;另外,金融機構在放款過程中,有無能力監督借款戶確實執行投資計畫並即時評估投資成效,以確保繼續放款的風險,也是重要評估事項。倘若未能落實審核上開事項,恐怕很難主張為合理的商業判斷,而有可能被認定為放款決定違反注意義務或忠實義務,則負責人或銀行經理人不僅須要面臨銀行股東求償,倘若被認定有於授信審核中故意放水,還可能被追訴銀行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刑責,此時恐怕不是一句「配合政策放款」,就能順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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