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996」被像馬雲這樣的企業家認為是「成功」要素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人社部和最高法聯合發布的「典型案例」已經認定,「996」嚴重違法。這些「典型案例」的公佈,被認為是當局要限制或可能廢止「996加班文化」的一個重要跡象。
美國紐約的「中國勞工觀察」執行主任李強說,人社部和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對於改善中國的用工環境,勞資關係有積極作用,能限制很多高科技公司普遍施行的「996」加班文化。
他對美國之音說:「過去,中國雖然有很多法律限制加班,限制強迫工作,但是沒有統一判例可遵循,這些案例的公佈,提供了一個參照。當然我們也不敢說這會對工人有多好,或多有利,但至少這發出了中國現有的法律能得到執行的明確信號。但是以後還能不能夠執行,我們也不知道,因為中國的資方有很大的影響力。」
李強說,中國多年前就制定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但是各級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處理相關爭議時,往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做出相應的裁決。他以總部在杭州的阿里巴巴為例說,為了保住阿里巴巴留在杭州,當地仲裁機構或法院在裁定涉及到加班爭議時,就可能不認定「超時加班」,也不會做出企業應予以賠償的裁定。
「996」被廢止或走向歷史?
在肯定勞工權益被依法得到保護的同時,李強也指出,中國當局認定「996」違法,也是出於某種政治意識形態的需要,可能與現在中國當局打壓民企的大環境有關。他說,在這種情況下,資方也會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態度來做出相應的調整,因此,他對「996加班文化」將會很快消失並走向歷史的說法並不抱樂觀態度。
有觀察人士認為,「996」這種加班文化,在民企創業初期,可能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在企業走上正軌、逐漸成熟,或發展壯大後,仍然強迫員工超時超強度工作,既違反相應的勞動法,也可能會造成員工的工傷。
在中國最高法和人社部公佈的另外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服務公司招用李某並派遣至某傳媒公司工作,但卻未給李某繳納工傷保險。李某在為某傳媒公司工作連續工作三個月,每天至少工作12小時,每月休息不足3日後,於某日凌晨5時暈倒在單位衛生間,死於心肌梗死。
最高法認定,這起案件中的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時時間,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說,「即使在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仍然受到法定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