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採訪遭拖走、律師協商被逮捕 人權團體籲《警察職權行使法》4大修法教育警方

2018-01-3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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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自由是人民言論自由非常重要的部份」將媒體特權納入修法提議

記者就「保障媒體特權」一事向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提問,近日警方於陳抗現場頻頻干擾媒體採訪,例如去年大觀自救會於總統府陳抗有攝影記者遭中正二分局員警拖走、12月23日公民記者在台北車站東三門被警方干擾、今年1月8日勞團臥軌事件攝影記者跳下鐵軌取景遭制止、警方指揮官於陳抗現場頻頻請員警注意「自稱記者的民眾」等,對於這些事情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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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黃怡碧回應,「媒體自由是人民言論自由非常重要的部份,我們的言論必須被大眾知道,才能進去市場競爭」,警方作為是明顯的人權倒退,公約盟也因此將「保障媒體特權」納入《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法提議。

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20周年 公約盟推動將其精神放入陳抗相關法律

至於如何推動《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法,黃怡碧表示,今年係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U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第20周年,目前已有一些重要國際組織希望能讓宣言入國內法,例如拉丁美洲、墨西哥等,而公約盟也希望能盤點與人民陳抗有關的法律,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集會遊行法》、《社會團體法》等,盡量將《人權捍衛者宣言》的精神放入。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出席立法院,台灣首次的《2017台灣同志(LGBTI)人權政策檢視報告》。(陳明仁攝)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資料照,陳明仁攝)

《人權捍衛者宣言》係於1988年於聯合國會員大會上通過,宣言揭示:「任何人無論是身為個人或與他人結社,皆有權利在國內及國際間,為促進爭取人權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實現而奮鬥。」

黃怡碧表示,若台灣有國家人權委員會,便能保障《人權捍衛者宣言》的內容,而在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前,目前比較可行的作法是讓監察院轉型,還未轉型前則應保障監察院功能。例如,北律即呼籲監院調查1223大抓捕、彈劾有過失的警界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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