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抗爭是人權的行使,但警察從上到下都不具備人權的觀念!」去年12月23日反修《勞基法》大遊行,警方於台北車站東三門抓捕律師一事熱度未減,台北律師公會今(30)日上午籲請監院調查警方違法行為、彈劾高層,對於警界長年在陳抗現場非法逮捕民眾、干擾記者採訪等行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也呼籲應修《警察職權行使法》直接明文規範,導正警方觀念。
「警察從上到下都不具備人權的觀念」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徐偉群表示,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也就是第一個法律規則,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但警方執法往往忽略這條,直接以其他條概括解釋,以模糊不清的條文作為逮捕依據。
徐偉群表示,很多時候警方高層忽略比例原則這基本要求,支持或指揮基層員警不斷越出法律界線,包括任意對人民上束帶、性別暴力、限制人民自由不讓人民解散等,目前內政部長葉俊榮係以一個知識分子的身份任官、最有能力糾正這樣的不法行為,希望內政部檢討。
徐偉群表示,警察長期不遵守法治是司法縱容結果,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表示,過去士林文林苑反迫遷抗爭裡,民眾曾對警方提告,最後檢察官卻不起訴。
另一方面,徐偉群說,警察系統對外發言也長期居於「公權力本位」,才會將示威抗爭視為民眾滋事、惹麻煩:「(對警察來說)人權不是最重要的,才會把示威抗爭視為一種麻煩……這是人權的行使,但警察從上到下都不具備人權的觀念,從內政部、警政署開始,才能做有系統的改變。」
推《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法 徐偉群:沒寫清楚,警察就不會當這存在
如何做「有系統的改變」?徐偉群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法也是一個重要工作:「現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應該做有必要的修正,若是沒寫清楚,警察就不會當這存在。」
面對警方侵害,徐偉群說,有一些保障機制係《刑事訴訟法》可以處理的,但對於不在犯罪追訴狀況者來說保障就很弱,包括律師協助人民、人民對警方反蒐證等,徐偉群建議,《警察職權行使法》可做以下4大修正:
1. 目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8條「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失」等就應做廣泛性修正,避免警察執法時模糊概括使用。
2. 律師於陳抗現場應可作為中立第三方協助人民與警方協商、保障人民權利,應立「律師協助條款」。
3. 保障人民對警方「反蒐證」權利,承認人民對於警察行使職權有蒐證的權利,避免警察任意沒收人民的手機攝影機。
4. 保障媒體特權:警察也會有過度對待報導者的行為,但公共報導者對於警察行為應該有紀錄的權利。徐偉群表示,這點是基於近日警方對媒體作為才額外加入的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