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規定,更改法律性別須提出變性手術證明,一名跨性別女性小E(化名)2019年向桃園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因為未提出手術證明遭戶政機關拒絕。不過如今法院判決該個案全面勝訴,戶政機關應接受其變更性別登記;伴侶盟呼籲,盼內政部勿再以錯誤的涵釋繼續強迫跨性別當事人動手術。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小E原先戶籍登記為男性,他向桃園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而依照內政部函釋,他需要提出2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且要有切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但小E沒有拿出手術證明就要求變更性別。
免術變更性別 法院3點理由判個案勝訴
伴侶盟指出,經過提起訴願及訴訟,如今終於得到全面勝訴判決,只要桃園戶政單位沒有繼續上訴,小E就可以拿這份判決書直接到戶政單位直接更改為女性,是非常重要的一刻。
伴侶盟說明,法院依據3點理由判小E勝訴,包含第一,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院不受違憲函釋拘束;第二,基於戶籍法21條、46條,憲法資訊隱私權及人格自由保障,原告有公法請求權;第三,法院經事實調查,認定原告已符合性別變更要件。
根據內政部2008年函釋,女性若想變更法定性別為男性,須持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男性若想變更為女性,亦須2份精神科鑑定診斷書,並須有摘除陰莖及睪丸之證明。
伴侶盟律師表示,高度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這個歷史性的判決,法官做此決定需要非常大的勇氣,這個判決非常明確認定,內政部要求跨性別公民要強制動手術這件事是違憲的,這完全欠缺法律的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伴侶盟:先天性別和性別認同是兩件事
伴侶盟律師提到,該判決清楚顯示,一個人的先天性別和性別認同是兩件事,不應該被強迫綁在一起;性別認同作為憲法的基本權利,法院認為個案因為當事人有穩定的性別歸屬相關客觀事實,讓法院足以做出明確判斷。
伴侶盟律師說,法院並提醒政府,法律的適用需要一致性的標準;法院新聞稿也特別提到,立法機關應用職權訂立相關法令,保障跨性別權利。伴侶盟呼籲,希望內政部不要抱著這個錯誤的涵釋繼續強迫跨性別當事人動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