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過勞!​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擬訂「3個月結清」

2018-02-0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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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結清年限為何?勞動部法規會6日建議增第三選項「3個月結清」。(資料照,陳明仁攝)

「加班換補休」結清年限為何?勞動部法規會6日建議增第三選項「3個月結清」。(資料照,陳明仁攝)

《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加班換補休」結清期限,歷經勞動部法規會今(6)日近5個小時討論,決議除了原本的甲、乙兩案,另新增第3選項,明訂加班3個月內應補休完畢,最後結果將再由勞動部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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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上月26日預告時,對於「加班換補休」的結清期限分為甲、乙兩案,甲案為「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乙案則為「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施行細則修正內容昨(5)日結束預告期,勞動部法規會今(6)日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草案內容。會議上有委員建議補休期限以「3個月結清」,經充分討論後,決議刪除原本預告的乙案,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長王尚志透露,相關施行細則若要趕在3月1日前跟著母法上路,農曆年前就需要送交行政院。也就是說,加班換補休會採取哪種方案,最快下週就會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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