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樑觀點:公司法不應承載太多其他政策任務

2018-02-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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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將處理「公司法」修正草案。(資料照,顏麟宇攝)

立法院新會期將處理「公司法」修正草案。(資料照,顏麟宇攝)

公司法是企業法制的核心。金融業要了解公司客戶,自身多半也是公司,必須熟悉公司法,包括最近行政院拍板的公司法修正草案(見劉紹樑,健全公司法制的崎嶇之路,本刊第90期,2017年6月號,2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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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統大選時,這部十分技術性的財經法上綱到宣示以興利為修正主軸。而全盤修正產官學委員會的強力運作與內部折衝,也動見觀瞻。暫不論過程多麼崎嶇與艱辛,金融界會比較關切有哪些改進,本文即評述較具金融性的修正。

部分媒體因涉150多個條文,稱之為大翻修,政府反倒已不再主張全盤修正。全盤修正其實知易行難,修法主軸會因此搖擺,撰擬草案就也像做實驗。這也不奇怪,我國公司法像披了法律外衣的財經政策,深具「產業政策法典化」的特色。如政策要與時調整,當然也就反映於公司法的修正。

草案中有許多財經技術面的改進,但美中不足者是有些修正比較枝節,或規範罕見的異象;雖有亡羊補牢,但也有因噎廢食。有些亟待的變革則只加例外而妥協,未觸及核心;一些則因延宕過久,實務上已繞道,修正未必立竿見影。有些修正乍看平凡無奇,但因打通任督二脈,反倒引出邏輯問題。

舉例:一旦股份有限公司可免印製股票,就會與有限公司無異。既如此,那是否仍高度監理,而不是鬆綁,而與有限公司一樣低度管理?或許應該用這種政策邏輯來檢證法規架構。

公司法上有一些規定猶如智齒,可以拔除,但不會因此長進,因修正實益有限。如擬放寬轉投資的限制,實則20年前即得以章程排除!又如擬允許股東表決權契約,但企業併購法早於2002年即已處理。而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雖貽笑大方,但大致上不痛不癢。

另有一些翻修是多年前的舊議。如公司資金不得貸放他人的限制,早在20年前即擬放寬,但因財經兩部的意見喬不攏,即便當時行政院有意推動融資公司,最後無疾而終。

公司法本次修法 意在推動產業政策

部分媒體揣測這次擬放寬係為鼓勵金控旗下AMC資產處理公司跨入都市更新的領域。如是,這也無可厚非,但實與20年前並無不同,都已超越公司法,而是意在推動產業政策。

資金貸放他人的限制本係廁身於公司法的「外星人條款」。它其實是金融政策,藉此限制側面促使潛在借戶回流到銀行,而非向坊間的融資公司借錢。準此,這次修法預示新的實驗,亦即新的金融政策:打開這個水閘,促成業者推動都更。

但低水閘亦可適用於他人,如金融科技(即FinTech)業者。它們也會是「非銀行的銀行業者」,即國外所謂 nonbank bank,因科技已顛覆產業。這恰如當年洗衣粉以「非肥皂」之名,顛覆偏好傳統肥皂塊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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