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放寬資金貸放限制的實驗不同於稍早通過的金融監理沙盒法案,不只因它是建置在公司法的法典內,而因它比金融沙盒更為隱諱,更屬虛擬!
科學實驗涉及未知性,而政策的實證研究上也有「出現不可逆料結果之定律」(The law of unintended consequences)。金融沙盒的機制足以檢證概念與執行層次的可行性,如 proof of concept與proof of execution,此為公司法上所無。所以,未來的挑戰在於是否真的會出現不可逆料之結果。
公司法不應承載太多其他政策
在1980年代後期才剛解嚴的台灣,因為銀根氾濫,縱有公司資金貸放他人的限制(那時還有刑責),仍出現鴻源、龍祥等向社會大眾吸金的機構,尤其是「低端人口」,如退伍老兵受害最多,因而引發金融動盪及大幅破產。也因此,銀行法原本只規範銀行,但後來也特別制訂了一個外星人條款,連非銀行也管,禁止它們吸收存款。
公司法宜維持技術專業,而不應承載太多其他政策,所以資金限制宜合理鬆綁,但80年代的前車之鑑,仍值得注意。
草案中最有新意者是首度引進股份無面額制度,以期促進更多新創事業,並帶動經濟轉型。長久以來,台灣的法令誤以為企業的價值顯現在股份面額,但它也是沒有意義的智齒:績優股如廣達公司者,對比誆騙者如博達公司等,兩者往往都用每股10元的面額,但淨值與市值則有天壤之別。
在過去10年,公司法法制歷經廢止最低實收資本,以及開放境外公司以F股在台掛牌等重大變革,可見源於大陸法系的設計瑕疵已愈現疲態,甚至年輕創業家的新創事業也輒改設為境外公司。情勢逼人,近年乃出現所謂「閉鎖公司法」的折衷式改革。
資本結構是公司的基礎,想折衷就會行不通。
採取無面額制是邁出正確第一步的改革。但國外仍有重要的配套,無論有無面額,都不登記資本,亦不驗資,以免反致公司財務實況失真。但我國則仍仰賴資本登記,甚至因應資本變動,還一併規範資本公積的用途。但無面額公司未來將不復享有資本公積,如仍依古法做減、增資以進行財務重建,可能法規與現實會不搭調。因此,只憑無面額的一條規定,面對資本的各種可能變動,也好像在做實驗。
其他更深具實驗性的修正是大幅增加公司的公共性,這也異於國際。作為憲法上的民間結社與經濟上的私法人,對公司可責成守法,並誠實納稅,本不必多求。
不過,草案開宗明義就要求公司「遵守倫理規範」,並鼓勵公司從事「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及「善盡社會責任」。本法也首次規範公司治理人員,應係強制設立公司祕書的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