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沒有兩稅合一制度(企業所繳的所得稅可抵繳股東個人所得稅),台灣此次稅改會把實施了20年的兩稅合一制度廢除,換言之,台灣和美國在稅改後都沒有兩稅合一制度。但要注意的是,1998年台灣實施兩稅合一時,為了怕企業故意不分配盈餘而增訂所得稅法第66條之9針對未分配盈餘課徵10%所得稅,
因而廢除兩稅合一制度,但仍維持未分配盈餘稅,只是稅率由10%降至5%,筆者認為未分配盈餘稅是目前台灣所得稅制所遺留下來的「盲腸」,既然廢除兩稅合一,還留下未分配盈餘稅來影響企業分配盈餘之決策,違反租稅中立性。
此次台灣稅改亦強調能讓全民感受到稅改利益,所以會將部分扣除額提高,例如(以下之舊法原扣除額的資訊係採用財政部於 2017年底公布的資訊為準):
A.標準扣除額由新台幣 90,000元提高到120,000元。
B.薪資特別扣除額由新台幣128,000元提高到2,000,000元。
C.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新台幣128,000元提高到200,000元。
D.幼兒扣除額由新台幣25,000元提高到120,000元。
台灣由於過去數年來營所稅稅率相對於許多國家低許多,故此次稅改將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然而,應特別注意的是,台灣並沒有地方營所稅這種制度,但美國有州企業所得稅制度。
台灣稅改沒有仿照美國稅改針對企業一次性匯回盈餘給予租稅大赦型優惠,台灣過去的稅制會導致企業海外盈餘匯回台灣便會課徵17%營所稅,企業匯出台灣投資多把盈餘放在境外不匯回台灣,雖然目前已通過所得稅法的國外受控公司及實質管理處所條款針對這種現象加以防杜(所得稅法第43之3及43之4條),但尚未經行政院實施。
我國與美國的稅改差異
另外在2009年之前,台灣的遺產稅稅率高達 50%,故許多富人會將個人資產放在境外而不匯回台灣,民間近來雖然一直希望財政部能針對過去台灣個人在海外未合法報稅的海外所得及大陸所得進行一次性匯回資金之租稅大赦,
但財政部均拒絕修法,原因是台灣一直以來都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租稅大赦規定(逃漏稅在稅務機關立案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補繳稅可免罰且免除刑事責任之條款),而美國沒有這種常態性的租稅大赦條款,這點之差異也值得注意之。
美國稅改實施後,企業所得稅稅率由35%降到21%,但台灣的營所稅稅率預計由17%調升至20%,會不會導致台灣企業因為美國稅改而大規模外移到美國?
筆者看法:不會。一般台灣民眾對於美國稅務規定相對陌生,美國這次稅改只有將聯邦稅稅率降低,台灣廠商若至美國設立子公司,仍有以下額外幾個租稅項目導致在美投資稅負會比在台灣投資高出許多:
1.各州課徵州所得稅:以筆者以前外派過的波士頓為例,該州為麻州(Massachusetts),州企業所得稅稅率為8%,另外,美國和許多國家簽訂的國際租稅協定之稅捐減免優惠僅適用於聯邦所得稅,州所得稅不適用這些租稅協定優惠,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非美國稅務專業人士不知此規則。
2.在美台灣子公司的股利匯出匯率高達 30%,在這波稅改未做任何修改,而且台美並沒有簽定租稅協定來針對此稅負做降稅措施。
美國稅改是最近多年來美國最大的租稅改革,其相關深度分析需要對美國整體稅制極為熟悉,以及對於此次美國稅改其背後所隱含之政策宣示加以了解,方能做出具深度的分析,本文嘗試著對美國稅改做出分析,並對照台灣最近的稅改措施做出深度比較,以期給讀者最完整的全面性比較。
*本文作者為明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具台灣與美國會計師資格。本文經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8年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