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2):烏龍鑑定與法律錯誤

2015-06-2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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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案聲請再審遭駁回(林韶安攝)

邱和順案聲請再審遭駁回(林韶安攝)

2、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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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敘述的故事彷彿被肢解過,全身筋脈盡斷,完全沒有內在邏輯可言。那麼,外在的證據,支持這個故事嗎?

死因、凶器、跡證、現場,兇殺案件最重要的證據大約就是這些。柯洪玉蘭的死因為何?判決說是「掐壓勒絞窒息而死」。掐是掐,壓是壓,勒絞是勒絞,雖然都可以造成窒息的結果,但是它們是不同的行兇方式。本案主要的鑑定者是楊日松法醫。他在更五審的時候說,死因是掐死不是繩索絞死;更七審時說是掐死;更十一審則改變說法,說不是掐死,而是繩索絞死。因此判決集大成,認定是掐壓勒絞而死,反正一網兜收,總有一個是對的。

看這份判決如何認定死因,就知道它的論證水準。在理由欄參,二之(三)之2,判決承認楊日松的證詞反覆,自相矛盾。但是,判決說:「惟就柯洪玉蘭頸部曾遭掐且柯洪玉蘭係窒息死亡之部分,則始終如一,且有上述客觀之鑑驗書所載之『頸部...,並有拇指大食指大掐壓出血痕』云云可供憑採,應認柯洪玉蘭之死因,係因遭掐壓及以繩子絞勒致窒息死亡至明。」

有問題的判決,常常在最心虛之處,用最強烈的語氣(「至明」、「至為灼然」)來掩護邏輯不通。如果證據充分、論證紮實,就不需要這些陳詞套句。這段論證可以簡化如下:

證人楊日松的證詞自相矛盾。
但是也有不矛盾之處:
鑑驗書也證明被害人脖子有被掐。

結論:被害人是被掐壓勒絞窒息而死。

然而以上三點無一能證明被害人「被掐死」、「被勒死」、或者「被壓死」;「掐壓勒絞窒息而死」的結論憑空而降,不是從他臚列的三點事實推論而來。結論甚且完全忽視第一點事實:同一個證人的證詞自相矛盾,其可信度自然下降。因為我們也可以引他在更五、更七的證詞說,死因不是勒絞;再引更十一的證詞說,死因也不是掐死;從而導出結論說被害人有被掐、但沒死,被勒絞、但也沒死。

如前所述,在被告們供出來的四個地點,什麼也沒找到,所以此案凶器與跡證都掛零。那麼這四個地點到底是不是「現場」,也值得懷疑。倒是記號E的那個地點,成果豐碩:除了屍體以外,還有一個塑膠袋,裡面有一把殺豬刀,一把長方形小刀,一個獸用注射針筒,一條男性賓漢內褲,以及一雙女鞋。女鞋經過柯洪玉蘭的女兒指認,是她媽媽的鞋;而塑膠袋距離屍體僅十七公尺。袋子裡的東西,隱隱指向另外一個人,叫做鄭新福。

鄭新福是殺豬的,他爸媽在頭份市場賣豬肉。他跟柯洪玉蘭的先生是同事,因此認識了柯洪玉蘭,也向她簽賭;他承認欠她賭資四萬元,而鄭新福的鄰居則向警方表示,柯洪玉蘭經常在鄭太太不在家時到訪,經常待兩、三個小時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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