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酒駕肇事,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完全違背實務標準,是很明顯的縱放。跟丁允恭情形類似的個案,桃園法官判有罪,丁允恭卻連起訴都沒有,難道是要說,想酒駕,先加入民進黨?
今年2月,桃園趙姓民眾,酒測值0.24毫克肇事,雖未達0.25毫克門檻,也通過警方的測試觀察,情形跟丁允恭一模一樣。但是桃園檢察官依然予以起訴,法院並且判決有罪。(110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這不是縱放,什麼是縱放?
判決有罪的理由有兩點,第1點是法官認為:「酒測值必須要以公式回推到駕駛時的酒精濃度」。簡言之,「酒測的時間點」與「駕駛的時間點」有時間上的落差,是否超過0.25毫克門檻,要以公式回推到駕駛的時間點,來判斷是否符合刑185-3條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第2個理由是,測試觀察只能檢驗駕駛控操能力,「未及於駕駛中應有之注意力」。如果肇事的原因來自於注意力不足,那麼同樣構成刑185-3條第1項第2款:「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依據目前實務公式,飲酒者每小時的酒精代謝率是(每公升)0.0628毫克,而丁允恭的酒測值是0.23毫克。換句話說,只要丁允恭是在開始駕駛後的19分鐘後酒測,依據公式回推,他在開車時的酒精濃度就會超過0.25毫克,而構成公共危險罪。
從丁允恭開車上路,到發生車禍,再到警方到達現場、實施酒測,會沒有19分鐘嗎;這樣的案子檢察官「不起訴」,這不是縱放,什麼是縱放?
再者,既然丁允恭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前車」,顯然他的肇事原因是注意力不足,而非「駕駛控操能力」,不能因為他通過觀察測試,就說他可以「安全駕駛」。
司法如此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當然,這不是說丁允恭一定有罪,只是根據其他案件的標準,至少達到起訴的門檻。桃園的類似案件被法官判有罪,丁允恭卻直接不起訴,連讓法官裁判的機會都沒有,司法如此赤裸裸的雙重標準,除了「黨證」,有其他的理由可以解釋嗎?
柯建銘的兒子收到大麻包裹,檢察官說:「用本名收件,表示沒有犯意」,不起訴處分。
丁怡銘誣指牛肉麵店使用「萊牛」,檢察官說,「萊牛是說吃的飼料有萊劑,不是說肉品有萊劑殘留」,不起訴處分。
再加上丁允恭這一件,現在檢察官的公信力,已經瓜田李下了。
當前的司法環境,檢察官要「入人於罪」是有點勉強的,因為法官還有基本的獨立性,檢察官頂多是濫行起訴騷擾被告,就像馬英九身上的300個案子。但檢察官的確有能力「縱放犯罪」,只要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法院連審判的機會都沒有,被告完全可以逍遙法外。
一條鞭權力結構下檢察官「獨立」的起來嗎?
請大家用膝蓋想一下,檢察官歸檢察長「指揮監督」,而檢察長則受法務部長派任,然後法務部長是由蔡英文、蘇貞昌任命……這樣的權力結構下,檢察官「獨立」的起來嗎?這也就難怪柯建銘、邱太三關說檢察長,是那麼輕而易舉了。
不要說一般人民,檢察官們對於這樣的環境,自己看得下去嗎?
*作者為政治幕僚,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