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被爆在陳菊主政的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任內,劈腿四女並有女子為他墮胎三次,丁允恭立即請辭,藍委陳以信質問,「陳菊擔任高雄市長的官員行徑如此大膽,現在就來看監察院長陳菊會如何查辦?」
以丁允恭劣行問責陳菊,適合嗎?當然適合!
首先,事件發生時地都在她主持的高雄市政府,受害女子曾經寫信向陳菊求救,只換來陳菊「告誡」丁允恭要「注意女性關係」,然後呢?陳菊北上,甚至還一路拎著丁允恭從行政院發言人到總統府發言人,換言之,身為女性,陳菊一無同情心二無同理心,甚至連最基本的性別平權意識都無,在陳菊眼中,丁允恭根本沒錯,只是需要「注意」而已,才會任內不問責,自己北上「升官」,還一路讓丁允恭跟著她的升官圖有福同享。
或謂這是私領域的事,即使劈腿期間丁允恭還曾有過短暫的婚姻關係,原配偶不置一詞,劈腿再多都是他自己的事,他人亦難置喙,上級長官也不宜多所過問,但是,丁允恭不只是人品惡劣,當他把辦公室當炮房,把私事帶進公部門,這就不純然是私領域之事了。各級機關首長辦公室依例泰半都會置有休息間,這是為公務繁重之備用,親眷都不宜入住,遑論臉不紅氣不喘在辦公室談情做愛,除了權力衝昏荷爾蒙,很難理解這是什麼樣的心態,儘管丁允恭辯解是在「午休」或「下班」,並非在「上班時間」,但政府機關不是汽車旅館,把關起臥房門做的事帶進官衙,那就是公部門必須處理的事,符合《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不得」的行為:放蕩,就丁允恭行為情狀,放蕩已達「胡鬧」的地步。
第二,丁允恭雖已辭職並獲准,但根據最新修正並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明定該法「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簡單講,監察院還是可以就丁允恭任職期間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做適當處置。問題來了,陳菊主持的監察院、乃至新揭幕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有沒有任何委員願意出面調查?
藍委葉毓蘭直接點名呼叫身兼國家人權委員的監委紀惠容查辦此案,並引紀惠容曾經寫過的文章,認為此案符合紀惠容所主張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範「權勢性交」─假藉職權與機會性交(註:紀惠容表示考慮立案調查)。此案從合意性交到權勢性交的心證空間不小,但受害女子為丁墮胎三次,決定分手重建新的感情生活之際,丁允恭竟又在臉書貼出兩人親密照,如此行徑堪謂「毀人不倦」,毫無疑問,受害女子身心靈俱受創傷,時隔多年之後才完整揭露自己受過的屈辱,可以想見這幾年她傷痕從未得到撫平,每一次在螢光幕前看見丁允恭以國家發言人身份,人模人樣大言不慚,會有多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