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徵求意見稿)。這份最新版的負面清單中,禁止准入事項的第6項為,「禁止違規開展新聞傳媒相關業務」,要求非公有資本不得在中國從事新聞採編播發業務,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
有觀點認為,這份負面清單實施後將對在媒體領域佈局廣泛的互聯網企業帶來衝擊,有的甚至不得不退出這一「敏感」行業。
也有觀點認為,非公有資本在新聞傳媒行業的禁令早已有之,這份禁令只是對已有內容的細化,並不會帶來顛覆性的行業變局。
不斷細化的准入禁令
中國政府對新聞機構的准入管理一向比較嚴格。此前的行業規定主要包括:
比如,2012年,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印發《關於報刊編輯部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規定,在報刊編輯部轉制或合併建立報刊出版企業中,不得有非公有資本進入。
2017年,中國國家網信辦印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稱,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
2018年,中國實施了負面清單制度,即列明不準許民間資本進入的領域,除此之外都可以進入,以此推進改革,旨在擴大民營資本和外資的參與度。
同年中國公佈了第一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分為禁止事項和許可事項兩類。對於禁止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相關部門也不予審批;對於許可事項,市場主體可提出申請,相關部門決定是否准入。
至此,中國新聞主管部門的禁令與負面清單結合。在2018年的第一版負面清單中即列明「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
此後該清單每年更新,對這一禁令不斷進行細化和補充。
2020年版的還只有一句話,「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業務;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本次公佈的2021版則已經細化為六條:
- 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新聞採編播發業務;
- 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報刊出版單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站以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機構等;
- 非公有資本不得經營新聞機構的版面、頻率、頻道、欄目、公眾賬號等;
- 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重大社會、文化、科技、衛生、教育、體育以及其他 關係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等活動、事件的實況直播業務;
- 非公有資本不得引進境外主體發佈的新聞;
- 非公有資本不得舉辦新聞輿論領域論壇峰會和評獎評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