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擴大獨董權限,法界人士憂遭有心人利用
不過,獨立董事與監察人的調查權,在今年初《公司法》修法版本,職權更加擴大,公司法第218條修正草案,把監察人對公司業務與財務之調查,從原本「查核帳簿文件」,擴大為「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絕大多數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因為缺乏資源,因此在調查權行使上相對受限,因此這次《公司法》修法,才會擴大監察人調查權,然而,對於《公司法》對於獨立董事調查權範圍,如果沒有清楚的界定,這項機制可能被懂得玩法的人,玩到極致。
「營業秘密是企業生存的根基,就像可口可樂配方保存一百多年,鼎泰豐小籠包隨季節調整高筋、中筋麵粉比率一樣」,法界人士擔心,《公司法》修法以後,是否代表監察人與獨立董事,在營業秘密資訊的取得上毫無限制,如果獨立董事以檢查有無收取回饋為名,要求公司揭露客戶報價,或者要求公司將產品的原始設計圖拿出來,確認是否有抄襲其他公司,公司方面如果拒不提供,是否可能因此面臨嚴重後果?
法界人士:外部董事與內部董事,在公司營業資訊取得必須有所差異
法界人士表示,從《公司法》角度,市場派插旗公司派,取得董監席次,係維護股東權益之手段,但外部董事與內部董事,在公司的營業機密資訊的取得上,必須有所差異。從財務透明覺度,獨立董事要求提供財務資料,公司方面配合殆無疑義,但其他營業機密資訊的提供,應該透過董事會合議制達成決議,否則獨立董事的權力恐將無限擴大。
尤其是,台灣很多上市櫃公司,公司章程並沒有創辦人家族董事的設計,林繼恆表示,有些企業憑藉著公司創辦人專利研發,才能有今天成就,很多公司創辦人擔任董事長期間,跟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一樣,都是不支薪的,他們如果只是因為疏於經營控制性持股,忙了一輩子突然被踢出董事會,這對企業來說也是一大損失。
即使是母子公司之間,在營業機密的取得上,也必須畫出一道「紅線」,法界人士以兆豐金與兆豐銀行為例,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洗錢申報規定,遭美國裁罰,美國的《銀行法》就規定,金控董事會並沒有資格取得子銀行的金檢報告,因為金檢報告涉及高度敏感性資料,後來行政院在調查兆豐案時,兆豐金控的董事也因為這項「紅線」規定免於處分。
針對榮剛市場派獨立董事質疑,徐小波擔任恆業法律事務所最高顧問,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恆業法律事務所負責人林繼恆回應,徐小波之所以擔任恆業最高顧問,係因為徐是他的恩師,徐小波在擔任恆業最高顧問,並沒有支領任何顧問費用,徐個人同時也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並無利益迴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