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油案二審逆轉 正義公司等被告認定為「故意犯」 總經理遭重判11年

2018-02-1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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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13)天宣布黑心油案二審結果,改認定正義公司等被告是「故意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判正義總經理何育仁有期徒刑11年。(Wikipedia/CC-BY-SA-3.0)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13)天宣布黑心油案二審結果,改認定正義公司等被告是「故意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判正義總經理何育仁有期徒刑11年。(Wikipedia/CC-BY-SA-3.0)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13)天宣判黑心油案二審結果,改認定正義公司等被告是「故意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判正義總經理何育仁有期徒刑11年;上游油商林明忠、正義公司採購胡金忞也分別被判9年10月、5年6月;而一審判無罪的正義公司也改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金3000萬元,並沒收正義8億元犯罪所得,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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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定為「過失犯」檢方不服提上訴

頂新集團旗下的正義公司被控將飼料油摻入食用豬油對外販售,總經理何育仁及上游油商林明忠、吳慧珠等人一審時被認為是「過失犯」,一審法官認為正義油品向裕發公司買油時並未低於市價,檢察官也找不出相關證據,無法證明有故意犯罪,因此判正義公司無罪。不過,正義總經理何育仁以及採購胡金忞由於未嚴格審查油品來源,仍分別被判8個月和4個月的有期徒刑;販賣飼料油給正義的裕發公司不法獲利6年來近1300 萬元,負責人吳惠珠和林明忠也被依食安詐欺、商業會計法等多項罪名判刑5年10個月、4年2個月,犯罪所得連帶沒收。不過檢方不服,因而上訴。

二審逆轉 認定為「故意犯」 重判總經理11年,其中8年不得易科罰金

檢方指出,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與油商林明忠等人2007至2014年間分別向頂新、越南大幸福公司、永成油脂公司、鑫好公司久豐及裕發公司購買1萬多公噸的飼料油,製成多達117項豬油產品,再販賣給691個通路商製成各項食品銷售,其中包括知名餅店李鵠、洪瑞珍、玉珍齋、維格等,以及巴特里麵包店、美芝城早餐店、周氏蝦捲等店家都中標,不法獲利達32億餘元。

2013年7月間,何育仁自行向越南大幸福訂購飼料油,並指示胡金忞向鑫好和永成等公司購入飼料油,胡並另向油商林明忠購買飼料油,林則使用泳宸等企業社假發票,拿給正義公司報帳。

檢方統計,正義公司8年來透過頂新、越南大幸福、永成、鑫好、久豐、裕發等管道,總共購得上萬噸飼料用油,另向加拾伊商行購入上百噸雞油,混入食用油後,製成「正義香豬油」等117項豬油產品販售。

二審合議庭改認為何等人「故意犯」,因此從重量刑,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判正義總經理何育仁有期徒刑11年,其中8年不得易科罰金;上游油商林明忠9年10月,其中7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正義公司採購胡金忞5年6月,其中4年不得易科罰金;一審判無罪的正義公司也改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金3000萬元,並沒收正義8億元犯罪所得,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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