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義的基本假設認為國家必須盡可能不干預經濟,如此經濟才可能成長,這是錯誤的。
新自由主義者的論調予人的印象是,經濟受到國家箝制,必須爭取脫離這種政治獨裁。但從歷史發展來看,這種觀點錯得離譜:在資本主義早期型態出現的地方,當地的早期資本家同時也握有政治力量。
中古時期屬於漢薩同盟的城市,如漢堡、呂貝克(Lübeck)、布萊梅(Bremen)等富麗堂皇的市政廳,直到今日,依然顯示當年權高一時的議員們曾經在此開會議事。這些城市新貴自然不是由人民推選出來,而是出身顯赫的鉅商家族,他們將這些獨立的城邦建設成推升遠地貿易與他們私人錢庫的助力。
在所有商業大城都能見到這種模式,統治義大利威尼斯(Venedig)、佛羅倫斯(Florenz)與熱那亞(Genua)等諸城邦的也同樣是金錢貴族,其中最著名的當數佛羅倫斯的金融豪門麥第奇(Medici)家族,而該家族成員甚至躋身為托斯卡尼(Toskana)大公。1492年發現美洲之後,貿易重心儘管西移,但在安特衛普(Antwerpen)與後來的阿姆斯特丹(Amsterdam),都是由商人治理他們的城市。「資本主義唯有在它等同於國家,當它就是國家時,才能獲勝。」法國史學家費爾南.布勞岱爾(Fernand Braudel)做了上述的歸納。
這些商貿城市面積儘管不大,卻是區域性,乃至全球性的強權。無論是威尼斯或熱那亞在地中海區都擁有眾多的殖民地,而阿姆斯特丹商人於1602年利用國家統治權設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後,勢力更擴展到了印尼;在此,政治力量與經濟利益二者密不可分。
這些大型商貿城市控制了全球貿易直到十七世紀,但它們卻像是位在封建國家這座浩瀚大海上的資本主義小島。十八世紀時這種情況有了變化,在歷史上首度有一整個民族國家受資本利益統治,這個國家便是英國。前此我們已經提到過的1688–89年之際的光榮革命便是這種變革的象徵。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保障了議會多方的權益,削弱了國王的權力。形式上,英國成了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但其表決權卻規定,表決者必須擁有相當資產才行。
這是一小群主要由鄉紳,但也由商人組成的菁英。他們主宰了英國議會,並極力讓英國政治為他們的經濟利益服務。而他們之所以推選適合他們的國王,也非偶然。1688年英國人民推翻了信奉天主教的國王詹姆斯二世(James II),擁立奧蘭治-拿騷(Oranien-Nassau)的威廉三世(Wilhelm III),威廉三世同時也是荷蘭的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