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SEC主席則Jay Clayton在2017年12月11日的公開聲明中再三強調,證券不會因為其易名為「貨幣」即變更性質:當虛擬貨幣發行方強調其發行之代幣在二級市場交易的獲利性,或該代幣靠他人努力所帶來的價格增長時,該代幣即具備了證券的關鍵特性,亦即,許多市面上的虛擬貨幣應被認定為證券而受證券相關法規的管制,更有甚者,SEC主席於2018年2月6日在聽證會中說出:「我相信所有我見過的ICO項目都是證券(I believe every ICO I’ve seen is a security)」,不難想像美國政府未來對於虛擬貨幣相關項目的態度只會更加嚴謹,而非外界期待的進一步鬆綁。
日本向來對虛擬貨幣持正面的態度,繼修改「支付服務法案」承認比特幣為合法交易工具後,於2017年9月開始,已有多家業者成功取得虛擬貨幣交易所執照,並上線進行虛擬貨幣之相關交易。
歐盟方面,歐洲法院雖已於2015年10月正式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但至今歐盟尚未針對虛擬貨幣進行立法,謹多次以新聞稿的形式提醒大眾虛擬貨幣之不確定性及高風險的特性。2018年2月13日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及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管理局(EIOPA)發出聯合警告,指明因虛擬貨幣及相關交易所不受歐盟法規規範,消費者在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時將面對巨大風險。
香港雖不像中國大陸封鎖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目前亦尚未針對虛擬貨幣業務制定相關法律,虛擬貨幣仍有可能依香港現行證券法規被認定為屬證券性質,只要交易對象包含香港居民,即應受香港法規管制,需要註冊或申請相關牌照。在2018年1月29日的記者會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即表示,其已要求多家虛擬貨幣交易所將證券類虛擬貨幣下架。
反觀台灣,台灣目前尚未對虛擬貨幣制定任何專法,在此情形下,虛擬貨幣是否在台灣會受到管制?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7年12月19日發出的新聞稿,除強調虛擬貨幣為高風險的商品,投資者應注意交易風險外,金管會參照外國作法,認定是否屬於證券性質應依個案判斷。此外,該新聞稿亦重申金管會在2014年6月發出之新聞稿中,其對比特幣所表明的立場,即「禁止金融機構參與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虛擬貨幣,亦禁止銀行ATM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由此可知,雖然立法院已在去年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引進監理沙盒模式供採用新興金融科技之業者進行小規模的創新實驗,並期望將來創新實驗成果能協助主管機關在日後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但在該條例的實際運作成效尚待驗證的此時,台灣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態度仍趨於保守。
值得注意的是,虛擬貨幣雖為新興之法律議題,規範發展尚未成熟,但考量虛擬貨幣交易的高風險性及損害擴散性,即便現在台灣無專法對之特別規範,主管機關仍可能以其他現有法規管制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以達到保障投資人之目的(包括銀行法、刑法、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治理之相關法律)。因此,台灣公司如在台灣選擇以虛擬貨幣作為一新型態之籌資工具時,應謹記使用新興科技(例如:區塊鏈技術)並不代表可以超脫現行法規的規範,公司仍需嚴守法規遵循義務,先行向專業律師諮詢了解相關法規風險。以免公司在圖求籌資快速、方便性的同時,觸犯相關法規,導致公司經營受到影響,或更嚴重者,使負責人受有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得不償失。
*作者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