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比特幣開始在網路上線、2013年6月第一個初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項目發起、直至2018年的今日,區塊鏈的技術及虛擬貨幣已大量運用於公司或個人籌措資金或投資專案中。然而,在政府規範的觀點看來,虛擬貨幣的法規制定往往與實際運用有著時間上的落差。此外,各國對此新形態的資本工具採取的規範態度各異,甚至可能一夕間法規政策就風雲變色。面對這樣的市場環境,法規風險即成為虛擬貨幣交易之有關方(包括項目的發起者及參與者)的風險評估重點。
雖然對於虛擬貨幣仍存有許多對立的看法,越來越多國家開始對虛擬貨幣交易展現較明顯的管制措施。目前中國大陸及韓國為對虛擬貨幣交易採取嚴禁的態度。以中國大陸為例,七個政府部門於2017年9月初,依據中國大陸銀行及證券相關法規,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直接將ICO定性為違法行為,向投資者說明「募集虛擬貨幣本質上就是未經批准而公開融資的非法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犯罪活動。
韓國則是認定以證券發行形式使用虛擬貨幣籌資違反該國的資本市場法而嚴禁ICO活動,韓國區塊鏈產業協會亦推行虛擬貨幣交易透明化的措施,例如:以帳戶交易虛擬貨幣前須先經傳統金融機構驗證、交易所之資產須超過20億韓元等,從2018年1月30日起,實名認證制已在6家商業銀行正式上路。
另有多數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態度較為和緩,但並不代表政府機關的正面態度,反而因政策尚未明確,使利益相關方要如何配合規範進行虛擬貨幣之專案更加曖昧不明。縱使未採取大陸一刀切式地禁止所有虛擬貨幣交易,但從政府機構或官員的發言即可得知,各國政府對於虛擬貨幣密切注意,隨時有可能以更加緊縮的政策加以限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s Commission, SEC)認定ICO是否屬於美國證券相關法規的適用範圍,必須實質認定該ICO是否構成證券之發行與銷售。雖然ICO屬於新興金融科技下的產物,但因美國1933年證券法§2(a)(1)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3(a)(10)肯認「投資契約」為證券的類型,大為擴充了美國法下有價證券的概念,如果ICO發行的代幣的性質被解釋成投資契約,除非屬於豁免證券,發行該代幣即有證券相關法規的適用。同時,虛擬貨幣在美國多數州法被認定具備法定貨幣性質,如欲在美國各州設立虛擬貨幣交易所,則需依各州法規申請傳統的貨幣轉移執照(Money transmitter license)或是紐約州虛擬貨幣交易所之相關執照。但縱使美國有了目前的法規架構,各利益相關方仍是難以判斷自身之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證券之性質而受SEC監管,更有甚者,各州目前都在效法紐約州研擬虛擬貨幣交易所之特殊執照,目前申請貨幣轉移執照是否代表未來一定可以在該州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目前仍是一個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