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自民進黨完全執政以來,像是脫韁野馬,要模倣中國大陸實行一黨專政與獨裁治國,卻沒有大陸政府的治理能力與施政效果,祗會假借轉型正義口號,進行文革式階級鬥爭。執政團隊成員誠如孔子所說:「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故施政許多做法,毀法亂紀、倒行逆施,搞得遍地烽火、民怨沸騰。李前總統曾經質疑蔡總統,沒有解決老百姓所期待的事情,他預測蔡總統的民調可能再掉,如果不小心,會跟韓國前總統朴槿惠一樣。這是臺灣人民的悲哀,也是選舉制度的缺失,選民成為高明政治騙術的受害者。
蔡政府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實質內容,均已嚴重悖離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而法秩序之安定亦以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為重心。又依照釋字第751號解釋,如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即無違信賴保護原則,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反之,如法律有溯及既往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不利於人民者,即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另依照釋字第747號解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方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更依照釋字第575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因此退休人員享有法定退休給與舊新制月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等,依照釋字第605號解釋,應受制度性保障。並依照釋字第525號解釋,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蔡政府制定新法違憲部分,除違反上述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財產權保障外,還包含違反保障基本人權原則的釋字第709號解釋,違反比例、平等原則的釋字第560號解釋。
蔡政府制定新法無理部分,依其立法目的所標舉「轉型正義」、「社會公益」及「情勢變遷」等理由,當作突破行憲以來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立法原則的藉口,並以創制新法取代舊法修正,逃避退撫制度延續性維護責任以及修正內容之理由說明難以自圓其說,更使立法委員難窺法案內容鉅細糜遺之全貌,以致無法評估其成本效益、利害關係及影響層面。並且破壞司法釋憲權限,自行詮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背棄信賴保護原則,扭曲比例、平等原則,完全藐視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讓退撫制度失去其適當性、可行性與衡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