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沒了「信賴保護」,這個政府還值得信任?

2017-12-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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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團體八百壯士在行政院前抗議軍人年改方案,並步行至凱道。(顏麟宇攝)

反年改團體八百壯士在行政院前抗議軍人年改方案,並步行至凱道。(顏麟宇攝)

對國家與三軍統帥的「絕對信賴」,是職業軍人義無反顧執行「死亡任務」的基本前題!軍人「任官令」是歷任三軍統帥(總統)簽署,這代表國家招募死生與共的承諾;「退伍令」也是歷任三軍統帥署名頒發,依據退伍令「核定的相關給與」,其法律上的位階與信賴保護的程度,豈容「年改」任意賴帳,統帥帶頭賴帳國格何在?況且軍人依憲法有「死亡義務」!退伍後未除役前,仍具「備役」身份,當國家有危難時,仍有應召保鄉衛國的義務,如果執政黨的年改會毀掉整個國防動員制度,試問台灣承擔的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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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年代兩岸戰爭狀態,美國尼克森政府背棄台灣,台美斷交美軍撤離台灣,....我們深信國家與國家生死契約;現在被政客搧動民粹,罵成「不公不義」的軍人退撫制度,也不是「年金制度」,而是當年兩岸戰爭狀態下,國家招募時的契約約定,退伍時經「國家公文書核定」的退休「俸」,不是年金更非社福施捨,是當年時空背景下,國家招募職業軍人「合意勞動契約」給付,是國家的鄭重承諾,應受憲法財產權保障!

如果國家、三軍統帥連軍人當年賣命法定給付的錢都能賴帳,那還有甚麼不會賴的?

如果連國家的承諾都不可信,我們還能相信甚麼?

如果可以「溯及既往」的賴第一次,惡例一開難保不會每3~5年「溯及既往」賴第二、第三次?

在國防部的年金草案說明的其中一條:定期檢視軍人退撫基金運作,新制公布施行後,每5年檢視軍隊組織及基金經營等狀況,對財源實施必要調整措施,確保基金永續經營。這條文就是預伏每5年看基金狀況要不要再賴帳一次?

年金改革的過程中,主政者、國防部、退輔會似乎忘記了...國家對於退伍軍人「退休俸給」的保障,不純粹只視為國家的恩惠,更應是國家的義務與承諾!

軍人退伍事實與退休所得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得

軍人退伍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經主管機關加以審定,再由總統核定退伍令的權利(權益),此時退休俸給付請求權即已確定。合法退修所獲得之權利,具有勞務對價關係,它具有四重身分(法律明文規定+合法權益+法律事實+人民權益);侵奪法律已經核准的合法權益就是(侵權+違法+違憲)。應給付合法退伍(休)的權益受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不容任何人苛扣或侵犯。它是法律事實,也是法定權益,不容侵奪。年改會、國防部與退輔會無權濫用「轉型正義」剝奪退役軍人權益。

「年改」前退役軍人與國家的關係,已是「債權與債務」的關係,政府(僱主)如果要調整給付,必須循公法契約改變方式處理,而不是用橫材入炤的「年改」剝奪方式,才是合法。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章退伍除役及給與相關法源,核定軍人退伍的退休俸,其中第四十八條(法律明文規定)訂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這是法律授權國防部訂定)。法律明文規定、確認退伍時「依法核算的退休所得」,這是法定權益也是勞務對價、也是個人財產不容侵奪。法定權益勞務對價個人財產都是合法權益,都受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不容許任何人侵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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